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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上海白领患抑郁症遭IBM辞退 精神崩溃一度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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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0 09:14: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中国首起抑郁症反歧视法律行动裁决 0 t, R+ T/ J5 x* H4 M S7 J( e+ Y: w/ ^ f   IBM公司辞退抑郁症员工败诉 : V) _. O1 n6 l' e% R8 u( n Y; y; ~   本报记者 周凯5 s( R" e# u0 A2 Z& V2 w) c 5 ?2 J8 @# P5 V8 y4 m4 @# e- R" I( x9 r# _  因涉嫌歧视抑郁症员工,著名跨国企业IBM公司被诉至劳动仲裁部门。申诉人提出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偿工资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要求。 5 F0 X9 S( A( p5 r0 e5 w$ l6 m ( y! g* Q* x& p& H9 ~2 H 6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IBM(中国)公司与抑郁症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4个月工资及奖金共计57332元。4 U6 V4 k. I0 \( [% ]1 }. g + m# o$ e6 P8 ?0 S! `/ n- [! C  据悉,这是我国发生的首起抑郁症反歧视的法律行动,有关专家表示,基于健康状况的各种形式的歧视现象应该得到彻底的法律遏制。 $ }5 a; {3 R& y* J1 q9 u1 E3 f7 O% T9 A. p% ^6 x( }   出身名校签约IBM巨大压力下患上抑郁症 s9 M0 @) q/ e! s( { ~% |/ g $ `$ ~8 g6 P: e; \  本案申诉人袁元(化名)是湖北某名牌大学的高才生,2006年毕业后,即与IBM中国公司签订了一份5年的劳动合同,并担任上海分公司R&DEngineer(研发工程师)一职。刚刚参加工作的一年多时间里,袁元兴奋而富有激情地投入工作,常常连续熬夜加班却毫无怨言,在这种生活中他获得了极大的成就感。 & A% N B" j0 v9 H # A7 T0 ?' S: @5 Q  然而,巨大的工作压力使得袁元的身体健康出现了问题。他渐渐感到疲惫、头闷,似乎睡觉也不能补充他白天的体力和精力消耗。2007年6月,袁元被确诊为双向性情感障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抑郁症。袁元将自己的病情告知了公司。) H# c+ W3 y8 c ) ]5 d8 \( p; ~1 I9 }+ ]7 Q  遭IBM辞退精神受创一度自杀7 k2 j- f1 Z* |5 S8 [5 U; { 4 s9 w0 |7 f$ C& M$ D" v  几乎在确诊为抑郁症的同时,因为巨大的工作压力,2007年6月19日,袁元递交了辞职申请。随后经IBM公司主动提议,转成了病假。当病情有所好转时,袁元两次拿着“建议边工作边治疗”的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医疗鉴定要求工作,均被公司拒绝。 7 B% O! t% }- E6 Q6 Q6 U1 S9 C. }/ Z; a6 Q2 W   由于正常社会交往的长期断绝,与公司各管理层不断沟通而无回应的巨大心理压力,袁元抑郁症复发并加重。2008年1月11日,袁元与公司高层一次会议后精神崩溃并采取了自杀行为,数小时后,经路人报警才抢救回来。 5 H! ^' J% E3 J7 @% \7 `3 D5 Q- |- D4 ?& ~   然而,2008年2月27日,IBM上海分公司突然向袁元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袁元多次违反公司纪律,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且屡教不改。- p0 j- a( P9 S6 p' x2 l. }, @, I) j ; Z9 w* h) ~$ I( L   袁元认为,IBM(中国)公司所执行的“不录用抑郁症员工”的政策,是一种歧视性的政策,严重侵犯了他的劳动权和人身权。2008年3月7日,他将IBM(中国)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8 ~! D" L3 f8 c6 H! W* f- O" g ; p4 b, K" R* h& W   仲裁结果:辞退行为违法: N# |6 F* \/ l ) s( B/ p* B' P3 n; q4 T* v5 ~   2008年5月30日,劳动仲裁正式开庭,双方就IBM辞退袁元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了激烈争辩。IBM公司代理律师以不公开开庭为由拒绝本报记者旁听。 2 {7 p( h0 J- _/ L0 b3 \5 T& K6 g" f d3 Q   IBM一方认为,2007年6月19日,袁元曾经提出过辞职,因而,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上从袁元提出辞职申请后已解除,之后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才以病假工资的形式支付申诉人工资补助。 # B9 O5 ~0 b, J* G$ ~5 J: k/ i ' v1 ~- {! k: w& ]  袁元则认为,在自己提出辞职申请后,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沟通已撤回辞职行为,辞职并未生效,申诉双方之后仍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IBM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违法的,是为了执行其“不录用抑郁症员工”的歧视性政策。4 t {2 v& m, e9 i3 s1 f 1 P' S2 x5 a& v" f% d* m  2008年6月18日,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裁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以申诉人医疗期的形式履行至2008年2月”。《裁决书》同时还裁定:“2008年2月27日,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注:即IBM)上海分公司向申诉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单位并非申诉人劳动合同关系的用工主体,所做出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本会不予采纳。申诉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4 w) b& W! u' Q! P / e. ~; B$ D& }1 Z+ c  《裁决书》同时还裁决IBM(中国)公司赔偿袁元4个月工资及奖金共计57332元。3 V7 h2 Q9 B! s8 R! G& d ! I) l, h$ }, b! ?- a4 ~   各界反响:反歧视任重而道远0 F' ?) {. S5 F$ |' |5 v9 b0 r% y , r$ l4 I% L( E% T. y" x- \( F( z# n  袁元的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庆广认为,袁元递交的辞职报告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与经理协商撤销,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在。IBM在知晓袁元患病的情况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 v7 f6 O, x$ ~1 E) \! p & c# @$ t3 H- U! G  作为国内知名的反就业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为袁元提供了义务的协助,益仁平就业歧视法律援助事务负责人于方强认为,作为一个国际著名企业,IBM此举是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不但违反了其签署的EICC《电子行业行为准则》中“不歧视”条款,还违反了我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希望IBM能够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申“不歧视”条款,为社会做出表率。 7 A1 A, r; X2 g9 A. e2 \* k, J- d) y" z7 t. O( p- b   反歧视公益人士陆军认为,近年来,针对健康状况的歧视现象愈演愈烈,从残疾歧视、乙肝歧视、相貌歧视,到糖尿病歧视、抑郁症歧视,不胜枚举。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安定,需要国家采取更加有力的立法措施,尽早制定《反歧视法》,从根本上遏制歧视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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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0 09:18: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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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一个惨字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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