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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咨询补偿金,赔偿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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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8 14:10: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看了各位发的帖子后,我仍然很困惑

8 |8 w, s7 g% _# b

案例:

' v% A; _. Q4 g# n$ K

04年9月进入公司一直到现在

' I8 L1 P6 J# s2 c0 q9 M8 A, S/ [

期间每年签一次合同。直到08年1月1日开始签订了一份08年1月1日至2012年的5年期合同

* b7 j8 i& g; c: `) T

那如果在这个五年合同期间公司与我解除合同,那这个补偿金应该从04年9月份开始算吗?还是应该从08年1月1日起算?前面的就报废了,没办法要补偿了?

2 Z9 y* b: z+ `) v. s

另外很多帖子都说08年1月1日前是旧劳动法,但我看旧劳动法上也规定了满一年就按1个月工资补偿啊?

( C7 P# q1 ~# y! k; _

 

5 n. y; C3 r/ g: e) G- A; P5 h0 M-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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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7 17:39: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再次咨询补偿金,赔偿金的问题。

简单点理解: 5 |6 l4 z4 `) }3 e' I $ Z K* }# o; x7 D" g/ O1.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补偿从08.1.1日起~终止日期.一年补偿1个月工资,未满半年补偿半月工资,满半年补偿1个月工资.5 Q. G# G& M0 `% Y2 A* Z . q, ?" K' _" i3 k9 g& p- ?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解除劳动合同日期. 5 C, [6 @; q2 N0 m 8 _3 ~( l7 T# G. T上述情况如企业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多付一个月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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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 23:45: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再次咨询补偿金,赔偿金的问题。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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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 11:51: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再次咨询补偿金,赔偿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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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5 12:09: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再次咨询补偿金,赔偿金的问题。

[quote] 原帖由 明明懂了 于 2009-5-8 16:08:00 发表
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新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经济补偿的支付方法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如何理解该款的规定呢?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小王于2000年 [/quote]

; G/ a) _/ D4 Y( ?9 x. ^% Q

应还要加多一个月,未提前30天通知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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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0 10:22: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再次咨询补偿金,赔偿金的问题。

呵呵·~~其实,各地相关机构的理解和掌握也不一样,还是往高里要,这样对劳动者有利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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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9 13:47: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再次咨询补偿金,赔偿金的问题。

好复杂啊,不过仔细研究劳动法的话还是可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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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8 16:11: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再次咨询补偿金,赔偿金的问题。

可以看看这篇[url]http://www.ldht.org/Html/shiwu/sw/5629293741.html[/url] ! ~( [9 Y! b# m- l' l! M所以不良资产的说法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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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8 16:08: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再次咨询补偿金,赔偿金的问题。

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新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经济补偿的支付方法# z7 k% L# K' n6 q- x9 Q( j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如何理解该款的规定呢?举例说明如下: $ w; j$ E6 X& ^* B/ h, N/ F 案例、小王于200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0 s( R0 m/ p7 s/ \# W. d 9 _. n" H: i9 D( x4 y% _1 N6 q 问题一:2008年6月30日合同终止,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 C! I6 a/ d* d$ H3 c 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小王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6月30日期满终止,年限正好6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补偿基数按照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y2 ], s! ^$ U% s+ { 问题二、如果2008年5月30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6 s4 \# E! F7 c; I5 \# q" V: f 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所以,本案中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按照小王2000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7年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8个月×月工资(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赔偿金为月工资×0.5个月×2倍。0 \0 i, c+ L$ f% z5 G! @!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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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8 15:02:00 |只看该作者

回复:再次咨询补偿金,赔偿金的问题。

请教:关于“经济补偿金”发放的问题
情况如下:

请教:如果2008年1月1日前后都发放经济补偿金,则该同志的经济补偿金是按2.5个月发放(2006/8/1-2008/7/31发2个月、2008/8/1-2008/10/6发半个月),还是按3个月(2006/8/1-2007/12/31发2个月、2008/1/1-2008/10/6发1个月)??有何依据??

2.5个月还是3个月??或都可以??各位高人能否提供相关法律依据,谢谢.


并不冲突,按三个月计算
即:2006/8/1-2007/12/31发2个月、2008/1/1-2008/10/6发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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