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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主动离职获准后也要等到30天后才能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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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15:20: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昨天在参加省劳动监察大队组织的培训时,听到一个案例,觉得有些不大合理,现将案例简介如下,与各位同行共同探讨。

}# A" A( B- y- a" ?& u% U

某劳动者62日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递交了辞职申请, 64日公司领导签完字同意其离职后,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并在65日为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后该员工以公司未满一个月便为其办理离职手续,违法解除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并裁定公司未满30日即与员工办理解除手续,属违法解除,判公司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 `9 _; E) k4 d6 ^

大家觉得这一判决合理吗?

( W4 n+ {7 D) M% E8 I G, Y! C

另经咨询相关专业人士,该专业人士表示之前他也处理过类似案例,也是这么裁定的。他给我的建议是为最大程度的降低风险,即使在离职报告获批后也要要求离职者在距提出离职申请日期256天的时候(留出45天办理手续)来办理相关手续;如离职员工坚持要提前办理,必须由其本人主张申明放弃30天后解除劳动关系这一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提前为其办理解除手续来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要保管好这一申明,防止日后纠纷。

A0 Z. G8 r* ~6 z) X+ {7 b

1、         各位在实际操作中注意到这个环节了吗?

" F# y4 k+ e# ~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合理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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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16:41:43 |只看该作者
我们在离职申请表上就写明了离职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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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7 15:21:54 |只看该作者
这个。。是得好好研究一下。劳动法还是存在漏洞,仲裁也有些说不过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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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7 15:04:19 |只看该作者
真的完全无语了。。。员工不是自己辞职的么?怎么变成公司和他解除合同了,偷换概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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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6 17:28:33 |只看该作者
什么仲裁啊,一点都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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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4 13:10:38 |只看该作者
这样裁决是正确的。员工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这是劳动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权,无须任何附加条件。本案中,实际上公司的操作是有严重问题的,因为如果单位同意他可以立即离职,那么应该在与离职相关的书面文本上注明是由员工提出,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就没有问题。
9 R) S$ c3 Q2 Q7 r! v另外,也可以这么考虑。如员工在6月1日提出辞职申请,并已通知单位。那么,他应该在6月30日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在6月20日要其办理离职手续,那么相当于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应按经济补偿的二倍标准支付赔偿金,且要从用工之日起计算。5 _% X* \0 a7 {! \& M6 L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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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3 14:26:04 |只看该作者
这是哪家仲裁,2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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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3 14:01:54 |只看该作者
但是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0 I  M/ B2 N7 p6 Q/ g
3 h# P% `3 z6 x( B. V1 s
如果说A是某公司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员工,但A得到另一家公司的offer,必须在6月30日上班,那么A根据法律规定提前30天可以离职,所以A于5月31日提出离职申请。对于这样核心员工,淡季又很难招到的话,公司应该不会是像上述案例那样5月31日接到离职申请,然后6月3日就给他提前办理离职手续的吧,公司按法律走的话,会批准是6月29日。
. k: j3 ^0 i6 U8 e& u
如果反过来,A员工只是普通的员工,走了对公司也无影响,或者该职位的人在很短时间内就能招到的话,那么公司肯定会出现上述案例的情况,提前批准,但是员工并不希望提前离职。
! n" J4 p+ V" B7 H* E+ l5 V# g5 e* ]8 G0 y6 w/ P( m3 r" Z
虽然我说的很啰嗦,但我觉得这是公平的。$ ~& c* [3 q* e( T/ ]) H

( |- v, t; z4 i  `- y3 R6 Q  e上述案例的仲裁结果,我是非常赞同。# I. |& M2 u4 y# {7 n7 L0 A

' |2 o, g7 W+ M& s0 v不过在现实的工作中,很多是不规范操作,可能是员工急着走,也可能是公司希望员工早离职也没有关系,然后协商,就没有出现提前30天就可以离职的情况了
( b5 e+ ^; S$ K/ p- V#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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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3 13:18:48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以后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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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3 10:19:02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越辩越明朗了,感谢专业律师,可HR遇上的怪人怪事层出不穷啊。
海纳百川 处实效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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