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参加省劳动监察大队组织的培训时,听到一个案例,觉得有些不大合理,现将案例简介如下,与各位同行共同探讨。 5 C5 ]& t4 A! p2 M8 ~+ w- f% Y; o$ m. v
某劳动者6月2日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递交了辞职申请, 6月4日公司领导签完字同意其离职后,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并在6月5日为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后该员工以公司未满一个月便为其办理离职手续,违法解除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并裁定公司未满30日即与员工办理解除手续,属违法解除,判公司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 _( |0 r3 W$ H% Y: P7 r
大家觉得这一判决合理吗?
: `" G# ?8 u3 \+ ]另经咨询相关专业人士,该专业人士表示之前他也处理过类似案例,也是这么裁定的。他给我的建议是为最大程度的降低风险,即使在离职报告获批后也要要求离职者在距提出离职申请日期25、6天的时候(留出4、5天办理手续)来办理相关手续;如离职员工坚持要提前办理,必须由其本人主张申明放弃30天后解除劳动关系这一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提前为其办理解除手续来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要保管好这一申明,防止日后纠纷。 2 U' j' z7 L, E9 Z0 ?+ `" S( |$ z
1、 各位在实际操作中注意到这个环节了吗? : v) q- R" u" ?5 p# |( `: j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合理确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