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资企业6月份让某员工与供应商签订不平等的合同(供货合同,没有正式合同的情况下已经正常供货多年),因为条件苛刻,所有供应商拒绝签字。而企业领导从7月份开始就对该员工的建议邮件给予任何回复或评价,对于该员工提供的建议也不予认可或者批评。(注;该员工没有任何权利更改合同,因为平时买个小螺丝也要该领导批准) ) A( I& O' k; D& t! E
但8月28日给该员工谈话说你工作不行,并于8月31日正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事实上的培训是6月份签合同前员工自己申请参加的培训)后仍不能胜任为由提前解除合同。 # t1 J8 C% c! D6 Q8 G
# P7 ]3 N$ v# Z) N% }, W! J请问
) H% `7 ]: Z/ h$ R0 i) `- c 1: 企业所说的不能胜任工作的理由能否成立?员工在没有决定权的情况下导致事情的失败是不是可以成为公司 不能胜任的理由? - g8 O7 k: ^! |' x) v
6 ~: Y* e/ g, B3 w9 a- x
2: 公司所谓的培训是否尽到经培训仍不能胜任的理由?培训是否有效?仲裁结果会怎样? 0 ?) |' v2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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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4 G% ~/ P1 @& r; Z1 R( J事实上, 该员工在该企业工作多年,一向勤恳,努力, 也没重大过错, 真实的理由是该领导知道她8,9月份要生小孩,不想承担抚养孕妇的权利(公司里已经有个刚来上班就怀孕的),该员工没有社保,属于上海的综合保险,因此费用要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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