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资企业6月份让某员工与供应商签订不平等的合同(供货合同,没有正式合同的情况下已经正常供货多年),因为条件苛刻,所有供应商拒绝签字。而企业领导从7月份开始就对该员工的建议邮件给予任何回复或评价,对于该员工提供的建议也不予认可或者批评。(注;该员工没有任何权利更改合同,因为平时买个小螺丝也要该领导批准) ; b- G0 \, _$ n' u: T# K9 z8 U: d, O
但8月28日给该员工谈话说你工作不行,并于8月31日正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事实上的培训是6月份签合同前员工自己申请参加的培训)后仍不能胜任为由提前解除合同。 % P8 H1 o# l" s1 [5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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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 N% G1 @" m$ w! P 1: 企业所说的不能胜任工作的理由能否成立?员工在没有决定权的情况下导致事情的失败是不是可以成为公司 不能胜任的理由? / D% [) G% U+ Q9 n% B
( _: C# {$ F$ O" Y; P6 D% x
2: 公司所谓的培训是否尽到经培训仍不能胜任的理由?培训是否有效?仲裁结果会怎样? : y- \% G! C$ d* K&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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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4 Q* W- ?3 Z' {; o
事实上, 该员工在该企业工作多年,一向勤恳,努力, 也没重大过错, 真实的理由是该领导知道她8,9月份要生小孩,不想承担抚养孕妇的权利(公司里已经有个刚来上班就怀孕的),该员工没有社保,属于上海的综合保险,因此费用要公司支付。 : d2 n4 |8 G# ?8 ]3 y- v% O1 q!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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