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 q0 M) T: F; R' g0 _5 C6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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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生产线操作工张某2008年3月1日入职,公司排班每天规定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六天,同时公司还规定每班要早到15分钟与上一般进行工作交接,且这15分钟不算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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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年底考核张某不合格,部门希望给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公司与张某谈话时,张某不认可自己不胜任工作,认为绩效考核不客观,都是主管主观认识,并且称每天早到15分钟应该按上班算,且周六上班没有支付加班费,最终谈话不欢而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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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后第二天张某即不到公司上班了,直到第五个工作日才带着请假条来到公司。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连续旷工三天即为严重违纪,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且该手册制订时经过了民主程序和公式告知程序。 - D: U2 p% Y) N7 D
9 q" X. f6 \0 o: q* A. }5 Y% k# H问题:作为该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你认为如何处理张某较为稳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