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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王某入职A公司。双方最新一期劳动合同从2004年4月1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止。2005年2月1日起王某当选为公司工会专职委员,为期3年;2008年1月31日期满后不在担任工会委员及其他任何职务。同年3月初该公司决定不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并同意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 R+ g+ {8 ^2 Y6 y5 D王某不同意单位的做法,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 F& l7 F+ [- d) u) H+ h( A& G直觉告诉我们,该公司的做法并没有不妥。2 k% z& ?; l9 v1 n/ A
但是,仲裁结果认定公司违法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裁决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9个月平均工资。8 G' w2 G# l5 ]7 a# r
b" u7 k: Q! E; I0 P. E2 Y法律依据:
8 ]' d2 u# B+ J$ n# y3 c《工会法》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 F5 g( ]. u# m1 p3 i8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根据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确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当自上述人员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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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I" y6 |5 q) K* q5 K9 \# z本案中,王某的劳动合同依法律规定自期满之日起自动顺延3年,该公司却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实属提前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显然违法法律规定。3 v1 t& |; _" n+ C2 K j: ?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公司需支付王某2000年2月-2007年12的经济补偿共8个月工资,2008年1月-3月违法解除的赔偿金1个月工资(2倍的经济补偿)。
: i1 W9 Y7 ]' H; c4 `9 o2 F建议,对于解除或终止特殊员工的劳动合同,我们须慎重考虑,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对此类人员有特殊保护。6 k' ]. ~0 B4 t4 @6 ]- E9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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