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 :
/ A7 ?/ z" U5 S- i我们公司有2个保洁工,3月10日入职,6月9日合同到期,6月7日当天部门在试用期考核表中以2人不服从主管安排为由做出试用期不合格的决定,遂要求我们人力资源部和2人解除劳动合同,经过交涉,2人不服,后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此同时,我们在2人不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当天就快递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m$ u( |5 E" w/ q; F9 t) Q
7 o) t3 [7 J" Z+ B0 W. @, ]现在问题是:
1 w# b. f+ F4 J1、 劳动监察大队打电话给我们说,此2人称劳动合同已经签订,但是没有给他们,因此认定我们没有和他们2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监察大队的说法是否成立? ( j' p; ]. J7 ]- d* @7 g6 P2 `
2、 我们已经快递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不是可以将2人就此做退工退保手续? ) c3 \2 r5 @6 w0 {0 d; J- ?$ e
3、 此2人一直不过来办交接手续,那2人的工资是否可以暂缓发放? , \( k7 r4 T+ H- c/ _) V4 ^0 ~
4、 2人的《劳动手册》和《退工单》该怎么办?是快递给他们,还是一直放在单位,等他们自己过来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