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 :
0 D/ S4 i3 |% \" v我们公司有2个保洁工,3月10日入职,6月9日合同到期,6月7日当天部门在试用期考核表中以2人不服从主管安排为由做出试用期不合格的决定,遂要求我们人力资源部和2人解除劳动合同,经过交涉,2人不服,后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此同时,我们在2人不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当天就快递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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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问题是: D5 B! R9 i: G% U) J
1、 劳动监察大队打电话给我们说,此2人称劳动合同已经签订,但是没有给他们,因此认定我们没有和他们2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监察大队的说法是否成立? / g. S- \( g4 |: U# m1 B0 Q
2、 我们已经快递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不是可以将2人就此做退工退保手续?
; Y% V2 {1 _2 \/ Z8 d3、 此2人一直不过来办交接手续,那2人的工资是否可以暂缓发放? 3 S* `. U* x# u, ]3 Q3 X5 ]# \" b! t
4、 2人的《劳动手册》和《退工单》该怎么办?是快递给他们,还是一直放在单位,等他们自己过来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