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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星源数码要求辞职员工交出手机号
[说来听听]邓先生从2005年11月起在汉口民意四路的武汉星源数码公司工作。2007年4月23日,他提出辞职,公司竟要求他必须交出手机号。但是,该手机号是邓先生进公司前就已使用的,如突然更换,会给他的人际交往带来许多麻烦。邓不愿交出号码,公司便拒绝支付他4月份的800元工资。公司张经理说,业务员辞职后,如继续使用原号码,可能带走一部分客户关系,给公司造成业务损失。后经他人协调,张经理不再要求邓先生交出手机号,并承诺发放工资。邓先生则保证,如有该公司客户联系他,将及时把信息转给公司。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可否要求离职员工将手机号码留给企业?
[法律解析]一般来说,手机号码在法律意义上的使用权人,为申办号码时登记的身份证相对应的人。案例中的手机号是邓先生进公司前就已使用的,如事先双方没有相关约定,公司无权强行要求其交出手机号码,更不能以此克扣职工的工资。
如果事先双方有相关约定,即使手机号是职工本人办理的,但职工已承诺离职后将手机号码留给公司,这种约定一般是有效的,双方应按约定执行。但从合理性上讲,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职工适当的补偿。
如果手机号码并非职工原先个人使用,而是单位出于工作需要让员工办理,且办理号码的相关费用也由单位报销,即使具体办理时用职工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手机号码的使用权人仍是单位,员工不经单位同意无权将其带走。
此案提示用工双方对于职工个人使用的用于联系业务的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应当早做约定。如约定使用权归单位所有,职工联络私事最好使用另外的号码,以免今后给个人利益带来损失。
[小贴士]
公司要求辞职员工买下为其配置的手机
小何离职前准备将公司配的手机还给公司,并拿回3年前缴纳的押金3000元。公司说手机不要了,但要折合现金2000元。小何想,如果手机好的话也就算了,可手机已死机三次,电池一天就耗完,每天晚上都得充电,他不太愿意。需指出,公司可以要求职工归还手机,但不能强行将手机折合成现金要求职工支付。
上海在裁审实践中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时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收取劳动者财物。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占有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被轻易毁坏,与劳动者约定设置相应的合理担保,法律没有禁止,可以认定有效。但该约定为流押、流质担保,或名义上为财务“担保”实际却要求劳动者购买该财物的,该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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