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在前面的话: 1、昨天,在劳法群里,又有HR提出关于20.83天和21.75天的计薪计算问题。看来这个问题,一直是近两年来大家比较关注,并且在实操中存在这样那样问题的,所以鉴于此,本人辛苦一下,汇总编辑本帖,以期止惑。 2、在正式阅读下面内容前,请先点击下面链接发表你的看法: 3、本帖为采众人之长,集合而成,所以可能仍有不到之处,欢迎大家共同讨论补充。
一、法规原文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年三月十七日 本帖最后由 风雨竹 于 2010-8-26 14:5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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