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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再次讨论关于劳动争议时效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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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9-3 15:36:3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请问
, j8 }4 [6 |& K& S6 u$ i  O/ k工资
7 o0 }. q" c- ]3 T" w) y' P& T# V) s社保0 i0 h' z3 D- Z! K( n( J
加班费6 x5 N6 m. I  l
补偿金# o6 M+ S; E2 K+ d
公积金
; i. r  K' P! G/ G以上这些发生劳动争议,时效性应该怎么判断呢?当事人知道和应当知道太抽象了" V" r9 A6 o  f3 W  \% p
是否需要分为在职期间和不在职期间呢。毕竟在职期间有利益关系,不会主动提出8 {) C" }; ?. G, F

- f# e- L. ]( m另外60日 1年两种说法是怎么区分的?( @3 }' e' Q+ W# l# P% K9 _$ H! ~

点评

小差火  从2008年5月1日区分,但现在有很多劳动争议,可以在劳动关系存续旗舰追溯!  发表于 2010-9-6 11: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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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11:26:2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非常感谢楼上各位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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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4 18:24:10 |只看该作者
补充:关于工资的部分,有些地区是分克扣与拖欠的,如江苏。
' [1 k2 Y/ x) H: ?6 U# q如果是克扣(也就是说明确告知不支付)的,发生之时即开始时效计算,如果拖欠的,为离职日起1年内。
行动比空想有意义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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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9-4 16:02:16 |只看该作者
工资——在职期间无时效限制,离职后1年内为时效,都可以打包维权。
+ K+ W8 n  A0 i% g: L7 \社保——补缴社保的话一般有2年的时效,赔偿社保待遇的还是1年时效。! [# P% j! m5 w7 M
加班费——通工资时效
) o' n4 o' J$ W/ Z1 n* \* h补偿金——1年时效4 L1 b, I% C3 u7 H# b, J) ~9 \. r' o5 ]! u9 b
公积金——不知道,那个衙门口的事还真不清楚。2 F* G5 G4 i' d8 A3 d6 I
; m" V/ O& _! d% [6 _6 N$ w
60日是《劳动法》里规定的,随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被里面的1年时效给替代了。
已有 1 人评分金钱 收起 理由
小差火 + 10 很详细!

总评分: 金钱 + 10   查看全部评分

HR对劳动法规几乎都消化不良,何以解忧,唯有laodong31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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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5:44:04 |只看该作者
这个蛮晕的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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