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汽车零部件企业,黄小姐为A公司业务销售人员,并在2008年2月领取结婚证并举行了婚礼。双方最近签订的劳动合同期自2007年3月1日到2009年2月28日。黄小姐工作至2009年2月28日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办理了退工手续。 2009年3月6日黄小姐到医院体检发现已怀孕,于是黄小姐向A公司提出要求恢复劳动关系,A公司表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结,并在终止时已经得到双方的一致意见,故对于黄小姐的请求不予同意。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黄小姐在2009年4月1日提出劳动仲裁,请求: 1、 恢复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 2、 支付2009年3月1日到3月31日的工资及25%的赔偿金; 黄小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请大家注意20楼安专家的引申题!鼓励积极参与,认真回帖的都将加分鼓励,大家知道安出手可是不一般滴。。。。。
关于第一个问题的解答:
虽然劳动合同期满,而且A公司在与黄小姐办理终止离职手续时,黄小姐也未告知怀孕的事实,但鉴于劳动合同期限内,黄小姐的确已怀孕,加上黄小姐在受孕后都有一个待发现的过程,从客观受孕到主观认识到已经怀孕,本身就有一个时间过程。因此,即使已经办理完终止手续,劳动合同也到期了,因法律规定,女职工三期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双方应恢复劳动关系至三期期满之日。
安同学的引申题是:面对此类情形,用人单位应如何操作,才可以合法地终止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使得日后女职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不被被支持,同时,用人单位也无须多支付补偿费用?
本帖最后由 超级版主 于 2010-9-21 17:2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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