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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群里看到有人提了以下两个问题,我觉得有一定的代表性,所以放到这里让大家一起讨论。
+ N5 d$ \" X# v' F. w某员工A与原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单位也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A离职后立即到另一家新单位去工作(新单位的业务、产品和原单位相同),那么问题如下:# D8 G! e6 R* ] R+ u
1、若原单位提出异议,新单位需要承担风险吗?5 U5 m; G% a/ T- L c
2、若原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A可以在离职后随便找工作,而没有风险吗?) o( g1 l/ u, _0 q m
看到大家的意见基本统一,我也给点自己的看法:! U2 p# J4 v; z: @. j8 e* p0 M+ Q
1、新单位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
% Z* w8 U5 N! t8 A8 l+ z4 s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只是规定了,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时,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并没有提及新的单位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其他现行法律也无此规定),因此根据“法不禁止则可行”的通用原则,新单位录用没有解除竞业限制的员工不会有任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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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原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A还是不能在离职后随便找工作,否则需要支付违约金。7 n/ m& Q5 p. ?8 l* _3 c+ V
依据:《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都提及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企业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却没有规定,若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如何处理。因此,不能单纯的理解为“若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则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或失效)。) p( K% E( q, w, R5 f/ c
怎么说呢,打个比方:若某企业与员工B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却没有支付劳动报酬,我们不能以此为由说劳动合同无效,只可以说B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 ?- z4 b& u$ k" G) C
在竞业限制协议这里也是一样,企业没有支付经济补偿,虽然违反了相关规定,但劳动者不能单方面以此为由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更不能直接说它没生效。因为只要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协议主体符合资格,而且主体双方签字盖章确认,这份协议就已经生效了。
5 y7 c, z3 Y0 W/ R7 r x# N 那么在案例中的情况,A如何维权呢?A只能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若企业不支付,那么提出劳动仲裁,仲裁调解不成的,到人民法院上诉。8 b# c3 `# F9 O
或者,A与企业协商,由企业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这里有朋友会质疑了,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吗?我的回答是肯定的,可以。/ F( J1 P; v% _* A p Y' B
依据: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上海市地方法规有明确规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中明确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从这个通知我们可以知道,上海市劳动局是默认为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原因在于设置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原理。
* f0 E& y! l1 Z! d# X3 X! `1 W 国家之所以要将竞业限制制度设定进国家法规,目的是为了赋予用人单位权利以保护商业机密,作为权利的享有者,自然可以单方放弃权利。就像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随便辞职(虽然需要提前一段时间)一样,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因此劳动者可以单方面放弃自己的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H w: u3 ?0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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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6 l' `: ~9 u, R* ?0 W: @ 本帖最后由 帝联Roy 于 2010-10-29 17:14 编辑 : M9 J$ F5 y6 V# Q'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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