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先生与B先生都是某建筑玻璃公司的职工,又是邻居。2010年6月的一天晚上,双方因在公共过道上搭建煤棚的事情发生争执。同事C先生主动劝解,双方才暂罢手。至7月,A、B两家将争执诉诸当地人民法院。C先生收到了人民法院的通知书,通知书告知他8月5日到人民法院参加A、B两家民事案件的审理出庭作证。C先生向车间主任作了汇报,并按期出庭作证。至9月,C先生到公司领取工资时,发现公司少发了自己一天的工资。公司解释说,由于C先生8月5日劝解邻里纠纷而出庭缺勤,非本公司工作职责所为,不能支付当日工资。C先生不服,投诉到当地劳动部门。 请问:1、当地劳动部门会如何裁决?依据是什么? 2、类似情况还有那一些会得相同的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