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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晚育津贴到底该怎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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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1-24 11:41:0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这两天在研读北京的生育政策,不研读倒好,越研读倒越糊涂了。
$ n- ?: ^! U+ R7 F3 Q7 E' k( n2 s, `    先来看看相应的法律条文:/ n/ |: T# A' Y3 u  g8 w$ T; Z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
/ }! L+ f0 u, O3 m; I& E' ^$ J' c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
* V8 b/ L6 u9 G- X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 |3 U6 j, W3 u/ P* c( w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z: x0 Q4 z0 [9 a- G

# n6 L+ z! l4 f/ [' H
/ _# U" X& _6 ?$ M1 V4 z: `- Z
    现在有以下疑惑:. |) w  V+ ]( N8 Q, Y" H$ h$ ^
    1.规定中的30天晚育假跟条例中的30天奖励假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如果是一回事,那么规定中的规定应该是女方才享受,而到了条例中,又规定男方或者女方享受,岂不是享受人不一致吗?如果不是一回事,那是不是意味着女方是晚育的话可以享受120天假期,除此之外还有30天奖励假,而这30天的奖励奖如果归妻方享受的话,那岂不是有150天啦?但我好象从来没听说过北京同事可以休150天的婚假啊。  n0 g9 y- u9 I; E/ O3 Q2 l

+ v( y6 ]$ G( U: l% N' s2 N    2.正常的产假跟晚育假分别对应有生育津贴和晚育津贴(法律上统称为生育津贴)。照理来说如果是女方休假应该就是女方享受的。但我在网上查晚育津贴时却发现男方也可以申领,而且实际操作中也有人用男方的名义申领过。如果这样的话,女方享受了晚育假,而且单位在其晚育期间也发了正常工资,如果用男方的名义申领,女方的单位是否有权拿女方的工资跟男方的晚育津贴比对,如果工资高于晚育津贴的话,女方单位是否可以扣留晚育津贴?因为规定中明确说明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了嘛。
; e3 [$ h( [$ g# i
/ Z& W0 O' q" J5 g: ?; W& `    3.如果以男方的名义申领晚育津贴而这笔钱又给到男方的话,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女方在休完3个月产假之后就回来上班?即不给予其晚育假,这好象又跟规定相冲突。
0 U6 U* d" s! s, O  F2 n
* U* Z, ]3 e4 j4 s4 @+ p    纠结中,糊涂中。望各位详细解答~~~$ E2 ~' Z( E6 K1 A, \
已有 2 人评分金钱 收起 理由
歪脖儿树 + 15 很不错的话题。
四眼仔David + 20 鼓励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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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21:13:55 |只看该作者
发个福建省的规定
) K7 s( o- v. w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I" f1 C' Q5 M/ o& S' ^6 l( f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符合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如下生育保险待遇: : ~- m8 r/ ~) ~& j
      (一)生育津贴: ; q# i4 c* ^  f! J# U# v
      女职工生育时,在法定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 4 L6 W% Q0 ?' x6 `
      1、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W$ n8 D9 N! H# m% E9 ^      2、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可延长135天至180天,由所在企业具体规定。 " J2 l/ p1 y% K' m! ]8 K2 ^
第八条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省计划生育规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按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生育津贴的50%发给。; ?8 n3 s* W5 H, T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 M4 Z8 r1 \7 {" W9 y- `第三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 f# X$ Y7 Q5 w; q8 R4 \
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 ~3 m4 ]# z- S9 T$ y9 a: M, V0 T
百度一下“福气老高的蜗居”可查阅300多部劳动法规和范本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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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5:24:38 |只看该作者
个人看法
& |$ D7 |' S. Q  p1 [1、两个条例的本意,应该是指同一个30天假。但从文字表诉上看,又是属于不同的两个30天假。我是支持不同的两个30天假的说法。
3 V/ R7 O6 }, V9 _/ Q2、我们这边都是不得由男方申请或享受。北京有这样的规定,最好还是让北京的相关部门来解释,我们说什么,只要和他们的解释不一致,都是没意义的,呵呵。9 O; N9 G( o4 o4 ?0 m( z3 K3 A) A* m
3、同上~~
已有 2 人评分金钱 收起 理由
怪咖 + 6 四眼兄, 亲你下可以不? 呵呵
歪脖儿树 + 10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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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4:22:19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2楼 方外之舟 的帖子/ N; S7 {7 k  }/ p& o4 G0 s; d# y

- g& Z5 g3 s2 `) \
- K% C* N8 |/ G- r1 g; }    呵呵,回方外之舟,发贴的本意只是为了弄清楚问题的实质,并非为难员工,在员工利益方面,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肯定是会考虑员工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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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11-24 14:19:4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3楼 yuanai 的帖子
' U5 N! Z5 A* T/ M( @0 m
/ n+ o6 R( B: y$ |1 q* w3 y& T% D) S4 i4 {" D0 T1 u
    对的,没错,其实这4个月的生育津贴其实是由3个月的生育和1个月的晚育构成的。现在讨论的关键点之一是晚育那1个月你领了双份工资吗?即在享受津贴的同时单位还给你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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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11-24 13:33:42 |只看该作者
我24结婚25生孩子,在医保处拿4个月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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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1-24 12:58:22 |只看该作者
个人看法
8 Q' L2 L9 H8 d1、”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此中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0天,而不是增加奖励30天后的120天,规定和条例的意思应该是一样的但表述不同" T+ x1 P2 W; W3 I, @
2、至少本地不可以由男方享受或申领。”女方的单位是否有权拿女方的工资跟男方的晚育津贴比对“,这个暂且放开不谈,建议从“人力资源工作的目的是什么”上入手。如果不违法不违规没有给企业造成直接损失,何必与员工为难
# F7 H9 @4 q# o  f/ P4 e2 a3、同上) `( @# @% }' L+ R
以上供参考
夫君子之行,静以修身,俭以养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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