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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在研读北京的生育政策,不研读倒好,越研读倒越糊涂了。
/ j7 N9 Y4 ^9 s' r: p 先来看看相应的法律条文:( V5 C7 |7 f6 V+ g- r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C; m& C! @- c, W2 o: l$ ^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 }; J7 m, B$ o# o% S/ h, v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C+ W9 Q# [- h8 ^; }/ Z' K% Q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u: q( ?, d; M2 `: [
0 l; z9 s! S- d4 @* E- j8 O6 M / y" Y L$ F* a
现在有以下疑惑:
0 z7 {) x% }* C5 k 1.规定中的30天晚育假跟条例中的30天奖励假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如果是一回事,那么规定中的规定应该是女方才享受,而到了条例中,又规定男方或者女方享受,岂不是享受人不一致吗?如果不是一回事,那是不是意味着女方是晚育的话可以享受120天假期,除此之外还有30天奖励假,而这30天的奖励奖如果归妻方享受的话,那岂不是有150天啦?但我好象从来没听说过北京同事可以休150天的婚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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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常的产假跟晚育假分别对应有生育津贴和晚育津贴(法律上统称为生育津贴)。照理来说如果是女方休假应该就是女方享受的。但我在网上查晚育津贴时却发现男方也可以申领,而且实际操作中也有人用男方的名义申领过。如果这样的话,女方享受了晚育假,而且单位在其晚育期间也发了正常工资,如果用男方的名义申领,女方的单位是否有权拿女方的工资跟男方的晚育津贴比对,如果工资高于晚育津贴的话,女方单位是否可以扣留晚育津贴?因为规定中明确说明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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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Z2 B+ h3 I9 u 3.如果以男方的名义申领晚育津贴而这笔钱又给到男方的话,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女方在休完3个月产假之后就回来上班?即不给予其晚育假,这好象又跟规定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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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结中,糊涂中。望各位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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