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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各位:这究竟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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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0 22:16:1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2010年9月17号  去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即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20104月至8月份)的双倍工资即8320.39元   2.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03月至5月的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试用期间少给的试用期工资1456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8月份工资即1291.03元 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080# T/ [/ E- z: {  q+ J
事实与理由:
A君于201031日到xx公司工作,从事财务处出纳工作。xx公司未与A君签订劳动合同,与A君口头约定制定的岗位分是180分,每一分的分值是12元,即转正工资为2160/月,试用期为三个月,月薪为1000元,每月的20号发工资,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享受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福利待遇。
A君在2010320号并没有收到xx浆纸有限公司发的工资。之后找人力企划处询问,才得知当月入职的员工工资要到下个月2010420号(即20103月份的试用期全额工资1000元)才发!本人在2010531号,递交转正申请表,经领导签字后转正,六月开始领取转正工资。但未见公司按之前与A君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满后马上签订劳动合同。直到A君在2010813日递交辞职信和辞职申请表。经领导同意签字之后,按照公司程序办完离职交接手续,于2010820日正式离职。当天离职离开公司,公司也没有当场结清还应支付给A君的8月份工资即1291.030元。
2010年9月27日,仲裁裁决书判决如下:支持申请人的第一和第二项及第四项请求。
2010年10月9日,公司不服,上诉!诉讼请求如下:1.取消需要加付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得双倍工资,2.取消补缴2010年3月至5月的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
2011年1月10日,一审的民事裁定书,如下需加付A君8320.39元的双倍工资,2.社保是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果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之内向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F- v" ?" Y' `- Z' Y! T
问题如下:现今为止,公司还没有支付A君8月份的工资,及公司还没有补缴A君试用期内的保险,如果想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问这究竟要怎么办才好呢?PS:这算不算恶意欠薪呢?好像恶意欠薪将加付等额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标准为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如果要追加这赔偿金,又要怎么做才好呢? 谢谢!
* h% ~$ |3 G, p0 \+ }
本帖最后由 老蔡一碟 于 2011-1-31 01:53 编辑
% l6 r+ L( q: |- M. A# _3 i) O: W; [3 J1 t. n,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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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landa_lu + 30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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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7 16:50:5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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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1 15:42:2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14楼 疲倦的忧伤 的帖子" y, U( m/ N4 }+ z% |8 G

- W2 e4 d5 |& q6 o0 n3 b+ |; B" K' s! k- Z. `7 l$ ^
    他们所作的,也就是老板的意思!在那间公司里面,规矩只有一个那就是领导永远是对上的!反正发生劳动纠纷也不是第一次,当然也不是最后一次! 本帖最后由 老蔡一碟 于 2011-1-31 15:44 编辑
$ Y6 K9 ^; q8 i/ V( L$ l0 I* D9 W# d# w  {9 r( R4 w& ^

点评

疲倦的忧伤  我被征服了,呵呵~~~  发表于 2011-1-31 15: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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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1 15:39:12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16楼 Mark.Yao 的帖子
$ q& g, @' h" S. f, f, w; w! C7 |+ V! g1 b+ E' e

$ H: e7 F- x% Q4 I& ~( r2 ]- |* L  L* J    十分感谢这位大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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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1 13:51:10 |只看该作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 U/ k5 c( |: _
8 _- l9 z- L' B8 V4 u$ F( S4 }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 z! H" m: I& O! j6 e& K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 p. V, E, u4 E) \( r7 I( h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9 X9 b3 a% J* c% [( q! x) N; E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4 m9 I) W1 I% w5 g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s, B  t4 q; I! R8 p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 ^4 o9 P, h1 Z- h
: w1 ?; v- E' v+ F$ ?7 J# m: b! D- k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7 q$ l- {$ j( B8 c5 L8 T8 n
; R0 J* B) s0 I! S2 `) }; W& A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8 t" S5 O  t7 ]
最高院解读:加付赔偿金问题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85条,但对于加付赔偿金纠纷,司法实践中处于主流地位的观点却是应当去司法化,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劳动合同法》第85条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同时也可以主张加付的赔偿金。但其加付的赔偿金如果想要获得法院的支持,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此种情况下才存在加付赔偿金,如果未经过这一前提程序,劳动者直接主张加付赔偿金,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 K2 R* J3 P( G3 Z2 f* R
1 g% ^7 R+ C5 Y# o, Y
- s% _# G, T! x& Y8 _所以楼主首先要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如果仍存在未支付现象,应该向法院进行诉讼。
. u7 l5 _" Y  O5 s* R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1-31 14:04 编辑
( |( R6 I4 K" Q( f5 V# k6 v( a. I2 C4 a* K*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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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1 12:03:57 |只看该作者
维权我们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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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1 09:46:5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3楼 老蔡一碟 的帖子
) d, H0 Y4 l1 j, `/ V" P
9 m. M' n5 r  j# x- U4 x6 N
' ], _1 J$ Y% B  E0 z    冒昧的问一句你的岗位是?如果可以的话你应该跟你公司老板沟通一下这个问题,HR跟行政这两个岗位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如果不解决人力资源部门的现实问题,以后类似的劳资纠纷还会源源不断的,企业再怎么财大气粗也经不起折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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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1 09:40:52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12楼 疲倦的忧伤 的帖子
; L0 P) s, V+ I$ H( {* U9 h4 r( p$ t

  [7 z( y/ h# Y: S. y: W5 S    所以说领导班子很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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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1 09:32:1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楼 老蔡一碟 的帖子
+ Z' f  J! ~5 P7 O8 s* B
$ C: J" l% G# \5 ]: E
) O# {( s5 v9 k6 m2 f. U! M    真是悲剧啊,企业老板的脑子被门夹了吗?秀逗了,呵呵( I+ p+ ^6 }: S6 o/ w! y
其实建立真正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很重要,HR的功能不是能打赢劳动纠纷官司,更重要的是能化纠纷于无形,达到企业跟员工的双赢局面.
" i0 o' {2 ~5 a* v$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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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1 09:27:2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9楼 疲倦的忧伤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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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B5 W; n  R# }$ Z: Z/ |% U, P5 f* W0 e/ F( M8 ?% e4 _
    公司领导班子有问题,叫了一个从来都没有做过HR的人来做,那个人之前是做办公室主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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