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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各位:这究竟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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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0 22:16:1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2010年9月17号  去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即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20104月至8月份)的双倍工资即8320.39元   2.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03月至5月的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试用期间少给的试用期工资1456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8月份工资即1291.03元 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080' V) i. m5 u$ \! c# X
事实与理由:
A君于201031日到xx公司工作,从事财务处出纳工作。xx公司未与A君签订劳动合同,与A君口头约定制定的岗位分是180分,每一分的分值是12元,即转正工资为2160/月,试用期为三个月,月薪为1000元,每月的20号发工资,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享受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福利待遇。
A君在2010320号并没有收到xx浆纸有限公司发的工资。之后找人力企划处询问,才得知当月入职的员工工资要到下个月2010420号(即20103月份的试用期全额工资1000元)才发!本人在2010531号,递交转正申请表,经领导签字后转正,六月开始领取转正工资。但未见公司按之前与A君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满后马上签订劳动合同。直到A君在2010813日递交辞职信和辞职申请表。经领导同意签字之后,按照公司程序办完离职交接手续,于2010820日正式离职。当天离职离开公司,公司也没有当场结清还应支付给A君的8月份工资即1291.030元。
2010年9月27日,仲裁裁决书判决如下:支持申请人的第一和第二项及第四项请求。
2010年10月9日,公司不服,上诉!诉讼请求如下:1.取消需要加付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得双倍工资,2.取消补缴2010年3月至5月的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
2011年1月10日,一审的民事裁定书,如下需加付A君8320.39元的双倍工资,2.社保是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果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之内向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 ~. g, p+ c* n
问题如下:现今为止,公司还没有支付A君8月份的工资,及公司还没有补缴A君试用期内的保险,如果想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问这究竟要怎么办才好呢?PS:这算不算恶意欠薪呢?好像恶意欠薪将加付等额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标准为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如果要追加这赔偿金,又要怎么做才好呢? 谢谢!

7 y2 w- d3 Q! o5 X' t9 R 本帖最后由 老蔡一碟 于 2011-1-31 01:53 编辑 9 S% Q& d( |. v; C
8 b" l4 b# `! q#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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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landa_lu + 30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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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7 16:50:5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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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1 15:42:2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14楼 疲倦的忧伤 的帖子1 P# _" Z! {" b' R) c4 k
) W& Q3 p( g* i+ F  D4 c6 `# d

; m1 m% C+ [# d8 ?. [. p  t" j4 j    他们所作的,也就是老板的意思!在那间公司里面,规矩只有一个那就是领导永远是对上的!反正发生劳动纠纷也不是第一次,当然也不是最后一次! 本帖最后由 老蔡一碟 于 2011-1-31 15:44 编辑 ) Z6 w7 K  P  n+ u1 m1 ~0 K

4 C/ M: H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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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倦的忧伤  我被征服了,呵呵~~~  发表于 2011-1-31 15: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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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1 15:39:12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16楼 Mark.Yao 的帖子9 y% Y& e" L% g/ n
" r' D$ {; T2 M7 X. |/ ^4 A
) g$ l+ j6 {2 Z5 f4 @' L
    十分感谢这位大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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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1 13:51:10 |只看该作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F3 Q2 I' ?1 Y4 U) i2 J

# S8 y9 A  C2 e; M9 h# }1 Q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N8 _; a0 w& d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 }/ j2 m6 K9 L1 x" W% t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 Q  _1 h3 A+ J) _' V: @) m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4 a- m' V( i7 j/ p. Q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 F; r. E. ]* W' L; h4 @) q! I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 E- X* t4 _1 ^8 G2 Q
6 r# ^/ m9 |- r1 o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 e' p+ o" h  x; w9 _- C+ u& z: S0 z8 N+ ^, I+ p0 d
  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T7 e) A$ ]5 ~" ]
最高院解读:加付赔偿金问题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85条,但对于加付赔偿金纠纷,司法实践中处于主流地位的观点却是应当去司法化,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劳动合同法》第85条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同时也可以主张加付的赔偿金。但其加付的赔偿金如果想要获得法院的支持,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此种情况下才存在加付赔偿金,如果未经过这一前提程序,劳动者直接主张加付赔偿金,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8 l1 r) E% h" L* d+ A+ B
9 W/ H. }" Y) e& q% ?9 q 8 m# S( e9 e2 `2 l# Z9 g5 C! x. m3 I
所以楼主首先要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如果仍存在未支付现象,应该向法院进行诉讼。; Y  y" P1 H" @: `6 s0 S: D. |* U) W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1-31 14:04 编辑
3 G- A) G$ Q0 r* `
) Z; v" q, J, U$ u0 n; B*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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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1 12:03:57 |只看该作者
维权我们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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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1 09:46:5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3楼 老蔡一碟 的帖子
9 W# \- O" j: w2 O4 K  U- i
9 |5 {; M- F9 O0 V% f. u! L
* t, H2 i1 W* D  W4 b, c( i    冒昧的问一句你的岗位是?如果可以的话你应该跟你公司老板沟通一下这个问题,HR跟行政这两个岗位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如果不解决人力资源部门的现实问题,以后类似的劳资纠纷还会源源不断的,企业再怎么财大气粗也经不起折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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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1 09:40:52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12楼 疲倦的忧伤 的帖子
6 }1 i$ R" p6 E: N4 o3 v! a5 {1 t* B: _1 d- B$ c' e9 K. Z9 ]0 G6 }
  L  K0 ?* {7 d2 B. ?/ |% v
    所以说领导班子很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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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伯乐勋章 办公室点名活动小金人 HR的忧伤勋章 中人旗帜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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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1 09:32:1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楼 老蔡一碟 的帖子" H/ K  F& r+ h2 `* a1 F

+ E0 J0 H/ \- l6 z
# i2 a% m7 `5 g! I! f* w( n    真是悲剧啊,企业老板的脑子被门夹了吗?秀逗了,呵呵! O$ ?5 T* n7 L2 K* U  t
其实建立真正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很重要,HR的功能不是能打赢劳动纠纷官司,更重要的是能化纠纷于无形,达到企业跟员工的双赢局面.
% O# J. h$ I2 _) x% Q- D$ m5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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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1 09:27:2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9楼 疲倦的忧伤 的帖子
5 C* O6 |- s4 I3 \
$ ~2 T) B7 N3 D
  S, I& r* Q+ |2 P" U' {7 X    公司领导班子有问题,叫了一个从来都没有做过HR的人来做,那个人之前是做办公室主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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