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A君于2010年3月1日到xx公司工作,从事财务处出纳工作。xx公司未与A君签订劳动合同,与A君口头约定制定的岗位分是180分,每一分的分值是12元,即转正工资为2160元/月,试用期为三个月,月薪为1000元,每月的20号发工资,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享受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福利待遇。
A君在2010年3月20号并没有收到xx浆纸有限公司发的工资。之后找人力企划处询问,才得知当月入职的员工工资要到下个月2010年4月20号(即2010年3月份的试用期全额工资1000元)才发!本人在2010年5月31号,递交转正申请表,经领导签字后转正,六月开始领取转正工资。但未见公司按之前与A君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满后马上签订劳动合同。直到A君在2010年8月13日递交辞职信和辞职申请表。经领导同意签字之后,按照公司程序办完离职交接手续,于2010年8月20日正式离职。当天离职离开公司,公司也没有当场结清还应支付给A君的8月份工资即1291.030元。
2010年9月27日,仲裁裁决书判决如下:支持申请人的第一和第二项及第四项请求。
2010年10月9日,公司不服,上诉!诉讼请求如下:1.取消需要加付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得双倍工资,2.取消补缴2010年3月至5月的试用期内的社会保险.
2011年1月10日,一审的民事裁定书,如下需加付A君8320.39元的双倍工资,2.社保是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果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之内向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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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如下:现今为止,公司还没有支付A君8月份的工资,及公司还没有补缴A君试用期内的保险,如果想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问这究竟要怎么办才好呢?PS:这算不算恶意欠薪呢?好像恶意欠薪将加付等额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标准为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如果要追加这赔偿金,又要怎么做才好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