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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一宗很复杂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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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0 09:27:1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某集团旗在当地下有A、B两家公司(同一法人,不同名称),员工Y于2010年2月26日受C劳务公司派遣到A公司工作,2010年4月因集团内业务调整,Y员工“机构转调”至B公司工作,在转调时员工没有在A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然而,B公司是与另外一家劳务派遣公司D合作,故此Y员工又与D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由D公司派遣至B公司工作的劳务派遣合同。在此期间任何一家公司都没有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10月Y员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请求如下:
: O+ S$ G8 f' y, Q' T1.要求B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2 v4 y6 L' s. g* V: J! d; t1 Q
2.要求继续回到A公司工作。5 t5 }0 H8 Z4 x4 w5 A
问题:
0 S$ s$ w% X0 G, s. @  `1.Y员工的社会保险应该有ABCD中的哪家公司来补缴?6 W! a/ Q0 o$ n9 g9 D
2.Y员工要求回到A公司工作,继续履行与C公司签订的派遣至A公司工作的劳务派遣合同?$ g) G( P0 c7 C
3.该集团旗下的两家公司都不愿意接受该员工,作为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应当如何处理比较妥当?
" Z6 N4 B2 w)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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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Yao + 10 + 26 很好的讨论话题。
陌上雪 + 15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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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是受人尊重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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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20:43:52 |只看该作者
主体告错,重新申诉。! U, N/ O1 S3 P3 t7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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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3 15:46:10 |只看该作者
劳务派遣中的劳动争议问题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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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14:59:24 |只看该作者
5楼分析得比较全面了,个人认为:4 v1 j4 @/ N0 R- Y' J" [
问题1.! K* Z" @9 F0 I% L+ D/ g
Y员工的社会保险应该有ABCD中的哪家公司来补缴?
/ R& f6 ~  n5 M2 w毫无疑问,2010年2月26日至2010年4月应由C劳务公司负责补缴
6 S- F/ O& m0 M/ m8 a" ]; W,5月至10月的应由D劳务公司负责补缴。因为Y员工与A、B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只与C、D劳务公司有劳动关系,出了问题肯定要找C、D劳务公司。题外说一句,Y员工的第一项请求:“要求B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仲裁部门肯定不予支持,主体都搞错了。6 T- f4 C" H7 D- I" e- Z' L# _
7 a6 J  k3 I, z6 p# {$ h& j
问题2.$ n9 G6 g2 O9 Q' _
Y员工要求回到A公司工作,继续履行与C公司签订的派遣至A公司工作的劳务派遣合同?. f, k5 Z& _8 _" n
回不去了!" U! }) e! N9 c# Y* ^: m' y

; h/ r4 a+ r4 F8 r/ f+ Y问题3.
" E# q* G4 l2 \( o7 x8 `1 \该集团旗下的两家公司都不愿意接受该员工,作为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应当如何处理比较妥当?
" g; r9 C1 `: x& ~4 C  u: o赞同5楼的意见,让B与D协商处理Y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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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13:28:39 |只看该作者
真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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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1 11:21:37 |只看该作者
有点迷糊了~不过听得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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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0 12:23:46 |只看该作者
5楼说的很有道理,也很全面,属于劳务派遣中的劳动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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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0 12:08:06 |只看该作者
劳务派遣过程中,存在着两份合同,三方当事人。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关系。
$ |+ I$ b- B" z% ^在本案中:2010年2月26日至4月期间, Y与C存在劳动关系 A与C是民事合同关系。C应当依法为Y缴纳社会保险。当集团进行业务调整,A公司已不需要Y所在岗位的派遣人员时,A应与C进行协商,变更或解除原来的民事合同(劳务派遣协议)而无权将Y直接安排到B公司工作。Y与C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因用工单位的机构调整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5 ]2 m! i, P' Z
2010年4月,Y与D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D应当依法为Y缴纳社会保险。
% T$ D# |9 @" r7 I综上所述,1.C与D分别应为Y补缴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 `8 o6 _3 e6 p+ K
2.2010年10月与Y存在劳动关系的是D。C可以拒绝Y的请求。
" i4 `5 A# O, Z1 u. N- I3.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要求B与D协商处理Y的工作安排。若Y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依据双方协议将Y退回D.) G; W/ [8 o8 u* U) |; F7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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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shorehr  分析很全面,赞同  发表于 2011-3-20 2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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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剑客 + 20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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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于观察,慎于选择,敢于出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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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0 11:22:33 |只看该作者
1.Y员工的社会保险应该有ABCD中的哪家公司来补缴?
8 y/ Z* z! c4 ~# v————————————————————/ z1 f& J& V; q$ g) o+ ?9 p
2个劳务派遣公司都要给缴的。
" X* Z8 ~- G) D
2 C8 C: Y' @# W+ Y: _. U( }, F( V  vY员工要求回到A公司工作,继续履行与C公司签订的派遣至A公司工作的劳务派遣合同?
) r8 H2 s' b; e: K/ m5 U——————————————————6 [, l4 w) b' C
后合同优于先合同,要求无效。* W. u: n% K: J- y
% R  S. r4 O& S! {  `& z" ?6 i7 r
该集团旗下的两家公司都不愿意接受该员工,作为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应当如何处理比较妥当?) G" j! g1 i# N% C. w  C
————————————————
" g: V* M2 m0 [2 C% }9 `3 j- ?呵呵~~~《劳动合同法》里劳务派遣专章有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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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剑客 + 20 谢谢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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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对劳动法规几乎都消化不良,何以解忧,唯有laodong31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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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0 11:02:54 |只看该作者
听说劳务派遣合同最低年限是两年的,该员工存在二次合同吗?" Q2 G) L0 I" F" N" `9 J# s; m
然后好像员工的社会保险什么的似乎是由事实实际用工单位承担。; W$ Q# {+ ?, y! l7 t6 u: x4 r
最后这家用工单位有无存在“逆向派遣“之嫌。员工可以将A,B,C,D全部告上庭。看具体选择谁担负主责谁担负连带责任。具体看自己手中的证据,呵呵!@
  ]5 G, b$ j. G8 k5 ~4 `4 V. y
0 S6 L+ \( g' H外行凭借印象分析,讨论下!
马上要赢,要赢不要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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