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阿斌老师倡议的谈话节目:文谙武霸,终于拉开剧幕了。应不少会员的请求,第一期选择了离职的话题。但是,这样的尝试,对于阿斌老师和我来说,均属于摸着石头过河,所以,第一期话题,出彩是不敢期盼的了。 应该说,第一期谈话,缺少了一个可以连接阿斌老师和我之间的主持人作为桥梁,这个主持人可以开始话题以及在话题结束之后引出下一个话题,甚至于就某人的发言做更深一步的追问。由于缺少主持人,所以,我和阿斌老师之间只好自问自答了,而且,我们也无法把握好哪些内容是大家感兴趣的话题。另外,谈话不太出彩的另一点缘由,还是基于我离阿斌老师的理论高度差距甚远,二者不在一个水平面上,导致没有争锋相对的地方。 虽然第一期不太成功(当然也不能说失败,嘿嘿),但是,我觉得这样的尝试还是非常棒的,也希望,大家可以各自三五成群地凑在一起,就某个话题展开并深入自己的发言,或许,我们大家都爱听你们的海侃呢,嘿嘿。 还是废话少说吧,本小二上菜了,各位客官随便回复点内容打赏和鼓励一下我们吧。 我们将在总结之后推出下一期。 --------------------------------- 安安的爸爸
我们先聊聊各自的简单经历,有没有离职过,有没有经历过或耳闻目睹过什么有趣的离职故事?
周斌(阿斌) 好吧,我先说。要说离职,我也离过两次,而且是跨行业跨职业的。不过既不是辞职,也不是被解雇,而是商调,这个词现在已经很少用了。但是我还非商调不可。我第一次离职是1991年,从小学教师调到企业,第二次离职是1994年,从企业调到政府机关。当时没有什么公务员考试,一纸调令就完了,但是必须从干部编制里调动。1986年我从上海市第一师范学校毕业,那时中专毕业就是国家干部,有国家干部编制,教师、企业干部、机关干部,这些干部编制之间可以商调。而技校和高中毕业是工人编制,只能在工人岗位之间调动。但我商调还是要原单位同意,他不同意我一点办法也没有,这个情况和现在是不一样的,现在最多付一点违约金。那时却是一点办法也没有。我为了离职只能走后门,否则新单位想要你也不行。这就叫做计划经济。
安安的爸爸 嘿嘿,阿斌的经历还是很让大家回顾了那段“激情燃烧的岁月”。
我是真的离职过,或者说,我应该算辞去公职吧。
我是学法律专业的,应该说,这个专业的学生第一选择是去公检法机构做公务员,因此,我也随大流。但是,我们是运气很背的一届, 98年时,全国在搞机构改革,因此,大多数国家机关都很少招考新职工,即使招考,指标也非常少。我依稀还记得当年,我应该是考了几次公务员考试,1月初参加北京市公务员资格考试,据说当时要有这个资格证书才能参加北京市的公务员考试,考试很简单,及格后就发个《北京市公务员资格证》,但是,后来,我并没有资格(要留京指标)、也没有这个能力参加北京市的公务员考试,这个证书前段时间翻旧物,发现还保存着。1月底参加海关总署的公务员考试,初试就落选了。2月参加深圳市检察院的公务员考试,面试被淘汰了。98年7月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前,家里托了关系,深圳某个省属事业单位愿意接收我,我就分配来深圳了,在办公室做办事员(干部编制,比科员低一级)。99年10月,我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由于省属单位的待遇比市直机关的待遇差很多,工作并不是所学专业,自己也不甘心放弃专业,因此,2000年5月,又托人去说情,领导同意后,我就保留公职,去律师事务所做了律师助理,实习满一年后,就正式办理辞去公职,开始做律师了。
我应该算是比较没出息的人,期间也有动过念头去待遇高的公司,但是自己懒得折腾,所以,在同一个律师事务所就一直做到现在。因此,上面那段经历,应该是我目前人生中唯一一段离职经历。
周斌(阿斌) 我们说了自己的离职经历,可能有的HR已经有点烦了:没有什么惊心动魄、曲折缠绵的情节嘛。那好,现在就给大家一个劳动法案例分析。
请问:我和安爸的本单位工龄从何算起?答得出这个问题的人绝对是劳动法高人,因为我也未必答得对。
我只能说,我的本单位工龄就是我的累计工龄。因为上海的规定,1996年8月26日前商调的,调入前工龄算作调入后单位的本企业工龄。这就关系到经济补偿的计算问题。但是我不知道深圳那边是怎样的。。
安安的爸爸 阿斌提的工龄这个案例,真是非常有意思,但是,实践中可能很多HR对工龄怎么计算也是一知半解。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那么怎么样理解“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比如:张三于2005年1月1日入职深圳A公司,2007年12月31日,张三因家庭原因离开A公司回到家乡。2009年1月1日,张三离开家乡再次入职深圳A公司,2011年3月1日,A公司与张三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张三在A公司的工作的年限是多长呢,也就是张三05年—07年在A公司的工龄是否计算进去的问题?这个关系到了张三可以领取的经济补偿金的多寡。
对此,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在计算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上述复函的意思明确了:本单位工作年限又称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不间断地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因此,案例中,张三07年离职,09年又入职,这个劳动关系间断了,因此,05年-07年的工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不计算进张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中去。也就是说,张三在A公司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龄仅为09年—11年3月这段期间。
安安的爸爸 上面这个案例是同一用人单位的,但是,实践中会有一些特殊情况使得劳动者在几个单位之间变动(比如:合并、分立、转业军人等)导致难以界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对此呢,国家也对此做了专门的规定。
比如,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比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比如:《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规定:“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
周斌(阿斌) 关于工龄的文件,我觉得不能一锅煮.一般来说,应以劳动合同法之后的文件为主,之前的仅作参考.另外要结合当地的执行口径.比如如何把握《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由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其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上海的执行口径是:2008年9月18日之后,不是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而是由用人单位以组织调动、委派等方式安排到另外一个用人单位工作,且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属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而由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情况。如,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关联企业之间、集团企业内部调整劳动者具体工作单位等等。2008年9月18日之前产生的类似问题,按当时的规定处理。不知深圳那边是怎样的.
安安的爸爸 很感谢阿斌的指点,偶受益了。这个问题,偶倒没注意过。
印象中,深圳的司法实践对此并未象上海市一样形成统一的执行口径。因此,可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会更大一些。
前两年处理过一单案件:员工是2000年就入职了B公司的了,2005年,B公司搬厂,老板就乘机设立了C公司并把B公司的人员和设备、业务等都转进了C公司,B公司和C公司的商号都一样,名称区别在一个是电子技术公司,一个是电子工程公司。两个公司的大股东为同一人。B公司后因连续多年未年检被吊销了营业执照。2009年,C公司辞退了该员工,员工主张经济补偿金,其工龄把B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进去了。我代表单位的抗辩倒非常简单,就主张:B、C公司为两个不同主体的企业,而且,员工也无证据证明单位安排其从B公司到C公司工作,因此,认为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仅应计算为C公司的工作年限。最后,二级法院都采纳了这个意见。当然,这个案件,我个人观点觉得按照实际情况应该合并计算的,只是员工在举证方面存在缺陷导致法院未能支持员工的主张。
安安的爸爸 前面还忘记回答“我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这个问题了,个人觉得,俺是老实人,贼老实啊,嘿嘿。所以俺也不赚俺所的便宜,俺是在2000年来所做律师助理的,俺的工作年限就从2000年算起好了,俺在事业单位的时间就不计算进去了。也就是说,HR应该把握“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含义,不是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般不能够计算进来。
安安的爸爸 工龄这个话题真的很有趣,它不光是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用得到,在算年休假时间时,也会碰到工龄这个问题,当然,这个是累计工龄,比如:“海龟”的工龄怎么算,比如:读研究生期间,要不要计算为我的工龄?
周斌(阿斌) 国外读博士,之前没工作的,读国外博士期间不能算工龄。国外只有公费留学的才算。而国内博士,统统都算。国家职工自费到国外上大学或当研究生,从批准离开国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不计算工龄。国发[1986]107号文件规定: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
安安的爸爸 读硕士研究生的期间是否计算为工龄,记忆中,感觉是如果是本科毕业后直接读硕士研究生的,则该期间不计算为员工的工龄,如果是工作一段时间后再读硕士研究生的,则读硕士研究生的期间计算进工龄。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1-3-28 21:4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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