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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离职员工二进公,是否再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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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09:59:0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各位大大,3 g) K* o0 A# \% s* }- o7 N
想请问一下,以前在公司离职的员工,现在再进入公司重新入职.
( G' |5 B; y, N- z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是否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 n9 H. Z& B3 a; W- Z5 }感谢~ ' u) e1 N8 s, i0 b) J/ r4 Y! [+ Q
4 [7 I! C) ^2 ]( x% I  u, M0 k
啊,我就是觉得说比如一个人在我们公司已经离职几年了,要再入职.若是不约定试用期的话觉得不太妥啊不太妥-,-\\\
6 z4 P7 z. }6 o: ]" Q* Z 本帖最后由 Tonya.t 于 2011-4-22 11:04 编辑 / g) U# Z9 P  i4 _5 ~
+ \$ b2 _( d2 B6 `: S0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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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12:08:26 |只看该作者
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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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11:36:40 |只看该作者
大家请注意《劳动合同法》的表述:  X* T) a/ \, W; }/ S5 s: y, _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9 j0 G7 p+ T* q6 }. d- B: }- b- o从字面上视乎是不可以的,但法律表述的是法律主体,并非自然人
0 P( i9 k& C! v% |也就是说在本条规定里有两个法律主体,一是用人单位,二是劳动者
1 ^! N# b5 C' y* c劳动者在法律里的表述是具有一定技能、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劳动的法律群体/ T7 g1 K' E9 p0 l2 R% p5 f! \
因此,不能将同一劳动者简单的视为同一自然人
; M8 s& Z; J* _+ S' ]同一个人在离开用人单位后再行申请入职时,其所具有的劳动者属性已经发生了变化,如就业履历、技能等,因此不能视为同一劳动者。" @6 f+ l* W! O. ~$ o) X
由此,单位可以按照新员工的原则依法约定试用期。
8 W% b) H% z  z! ?8 ]. r+ b$ o) k1 G9 V: o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连续工作的情况下,如发生调岗、晋升、续签劳动合同时反复约定试用期)
职业就像河流中的水,要不冲出河堤寻求更广空间,要不随大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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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7:18:37 |只看该作者
不能约定& G& I" E% Z% E8 S# @
既然公司愿意重招离职员工入职,那首先是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他的能力。如果岗位发生了变更,可以通过转岗培训来帮助其尽快适应角色。
6 s& B( J& `/ _" p. A# ]- u1 ]实在想约定,建议不要用“试用期”这个字眼,可以制定明确可量化的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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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2 16:47:54 |只看该作者
不能约定,以前都可以胜任工作,按道理讲不可能人还倒退吧,再说不是还得要面试啊,面试的时候多注意一点就好了,只要觉得可胜任的话还担心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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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7:43:05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咋搞的?感觉大多数企业都是重新约定试用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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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6:09:21 |只看该作者
不能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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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5:15:2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楼 祖朝野 的帖子
2 M1 @( L3 r$ M$ l, J9 ]劳动关系已经中断的情况下可以啊,法律源头上的问题我没研究过。但这个答案是从海南省仲裁委那里出来的,我之前就确认过。我原来所在的酒店这类型员工很多,都是重新约定试用的。难道我们以前一直都是在违法操作?有点后怕。, x5 M2 f! |  w7 Z/ h$ G" J/ t- l: Z
如果按各位说的这样,那就有把已经离职的员工排除在企业重新招聘范围以外的嫌疑。这不太利于和谐劳动关系建立,也违背了劳动法立法的原则吧!这是不是一个法律盲点啊?!
% A* J2 ~, c' @) P: s. I7 M
* A5 q( r3 ^" L( T) Z" |, Z4 F5 z/ ]0 ?3 T" P/ ?$ K0 U+ J3 w  z7 `
本帖最后由 祖朝野 于 2011-4-21 15:37 编辑
+ C- ]! i1 T- I" `! Z" P6 C, \& G( z3 ~8 e6 `( V5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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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4:06:46 |只看该作者
转岗可以设定见习期,虽然见习是个老概念,但是还可以用,用试用期变成自找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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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3:35:50 |只看该作者
蹲蹲回复,参考。
" Z+ }: U# m- y3 V' q6 n6 _2 v7 I
1、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可约定,也可不约定。* T3 t: C5 g& N8 w% U' q( {
2、岗位变更、离职后重新入职均不应再次约定试用期。
7 R$ B5 @0 O+ [, @6 Z4 m6 g3、试用期不得延长。 ) j$ M" G: y' `7 J& _6 Y2 s6 K% S$ [
4、试用期满时,用人单位没有做出员工试用期是否合格的表示,员工自动转正。, J0 L+ @  i( Q. x/ e4 }
% j3 l; j; {; E! a
对于用人单位:
6 e0 W+ p3 {! F( q8 |1、岗位变更前,可采用借调的形式,先“试用”一段时间,考核合适,办理正式的岗位变更手续。 # |- b4 w4 G/ b' \' G
2、离职后重新入职的,可以签一个短期合同,如三个月到六个月再到一年。用短合同来考核员工。 1 L) `$ w3 l* G: W% z, h
3、试用期考核应该科学,具体,考核指标应该明确,量化,考核标准应该公正,公开。, ]- T  Y/ ?1 r2 s8 k1 x
4、试用期考核一定要在试用期满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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