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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调岗”与“身份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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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5-21 07:35:0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中铝公司16名女职工疑因丈夫辞职被调离扫地
4 h1 ]" n% }7 R' n5 N8 O7 f: L% \* |
新华网西宁5月20日电题:是“正常调岗”还是“打击报复”?——中铝青海分公司16名女职工“离职扫地”的调查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马千里、姜辰蓉
因为丈夫的调离或辞职,今年4月底,16名同在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不同岗位工作的妻子,被集中调离到公司清扫队工作。她们当中大部分是专业技术人员,还有的是企业“科技明星”、高级工程师等。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日前对此事件进行了调查。
丈夫离职,妻子“发配”清扫队?
4月26日,中铝青海分公司会计师张瑞突然接到电话通知,该公司已经将她调离原岗位,要求她28日前到公司新成立行政服务中心清扫队报到。“刚听到这个消息时,我还在外地,根本无法相信这是真的。”张瑞说。
26日、27日,与她接到同样通知的还有其他15名女职工。而她们有着相同的背景:2008年以来,她们的丈夫陆续辞职或调离中铝青海分公司。张瑞、罗静源等4名女职工告诉记者,在大约一个月前,公司内部就开始流传出一个消息:“因为走的人太多,公司领导决定要采取惩罚性措施,‘为难为难’跳槽的员工家属。”
罗静源说,“听到这样的消息,最初觉得很荒唐。因为中铝青海分公司是国有大型企业,不可能用这种手段进行打击报复。之后这个消息却变成了现实。”
这些女职工说,自己的丈夫之所以离开中铝青海分公司是不得已。职工收入低不说,近年来公司的氛围越来越差,而周边一些企业可为她们的丈夫提供更优厚的待遇和发展空间,这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常的人才流动,走的时候也都办理了辞职或调离手续。企业管理者应该把心思放在抓管理、增效益,重知识、重人才上,用感情、事业和待遇留人,而不应这么整人。
记者调查了解到,这些被调离岗位的女职工大多是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有高级工程师两名,经济师、会计师各一名,助理工程师等初级职称的6名,其他为一般职工。这些女职工反映,她们来到中铝青海分公司都是通过正规考试的,并不是丈夫的“搭售品”。企业这样做是对女职工的歧视。由于无法接受企业这样的做法,5月6日,两位高级工程师毛亚红、王小玲和助理工程师澈丽莫格已经提交了辞呈。
这些女职工表示,她们都是接到口头通知,公司连一份正式文件都没有,更没有调岗的理由。她们找到人力资源部,回答说公司开会决定的,属于正常调动,至于为何是她们这些人,被告诉“那只是巧合”。
还在哺乳期的29岁女职工庞琼也在被调离之列,原本是经济师的她迫于无奈到清扫队报了到。她说:“我的孩子不到一岁,丈夫身体也不好,我不能失业。”她告诉记者,到清扫队后工资肯定少许多,最重要的是自己曾经努力评到的职称也没用了。
企业称“正常调岗”,女职工维权困难
中铝青海分公司总经理黄卫平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16人均为“正常的岗位调整,并非打击报复,所谓涉及其丈夫离职的背景,纯属巧合”。他说,中铝青海分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公司采取了一系列降低成本、减员增效的措施,55个部门被减少到31个,管理人员减少了43.6%。改革势必触动一些人的利益,许多问题只能在发展中逐步解决。
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科科长亢宁强介绍说,名单是各基层单位报上来的,依据是老弱病残、岗位富余人员、不适应岗位者。但记者调查发现,这16名女职工最小的27岁,最大的44岁,她们都是通过竞聘上岗的,而她们调离后的一些岗位又补充了新人。
此次岗位调整依据什么标准?为何不看职称,不看考核,也不看能力?记者采访中,从公司领导到相关部门负责人均无法给出明确的答复。
这些女职工将自己的遭遇反映到了青海省妇联、青海省总工会等部门,目前也没有得到回应。
专家称“企业涉嫌身份歧视”
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工作人员李兴国个人认为,企业这种做法“很绝”,也很“荒唐”。“企业虽然说是正常的人事调动,不过明白人一眼就能看穿这种把戏。”
陕西省社科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尹小俊指出,如果丈夫的离职引发了妻子的岗位调整,中铝青海分公司涉嫌身份歧视。他说,这一事件中,企业并不能清楚地给出员工被调离的合理原因;同时,调离岗位的程序也缺乏公正性,很难回应人们的质疑。
有关专家指出,人才流动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封堵”人才并非良策,“惩罚性手段”更是缺乏公益责任的短视行为。企业领导应该做的是,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让员工看到发展前景,想方设法增强员工的归属感,而不是用这种方式。
看完这则消息,首先感慨一下:最近平安员工跳楼、酷6暴力裁员、接着又是这中铝调岗,多事之秋啊!
讨论一下:
1、将专业人员、“企业明星”调去扫地,您赞成吗?
2、企业应该如何操作正常调岗?
3、专家所说“身份歧视”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索引?
4、结合您所在的企业,“惩罚性手段”和“奖励性手段”,您主张哪一种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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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6 09:05:26 |只看该作者
呵呵,某些GQ领导的思想还是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也不好好想一想,世界之大,此处不留爷,只有留爷处。看你丫的把人才都作贱走了还拿什么玩?那些整天花天酒地的领导向来都是用下半身思考问题的。话说回来,当今社会还是有XR当道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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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4 21:37:00 |只看该作者
1、将专业人员、“企业明星”调去扫地,您赞成吗?; b) G3 R; o7 W' I! F# [
不赞成,本来人才流失已经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了,还要变本加厉进行人才浪费,这样的国营企业不退出历史舞台都难,纳税人的钱就这样被糟蹋,无语!
! _/ C5 X$ L3 f# }2、企业应该如何操作正常调岗?" y% K! [- t0 f: h) h
正常调岗可以通过一些考评、调查,最后与书面的形式进行通知,尽量作到公平、公正,防止人为的打击报复。. N" p. y( Q; F  ]' M/ K5 F
3、专家所说“身份歧视”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索引?
$ E5 K" v, N9 Z- ^. J“身份歧视”暂时不知道什么法律条款索引,不过一些有争议的身份歧视案例到时听说过。
8 f0 X& Y% ~. m2 f5 _4、结合您所在的企业,“惩罚性手段”和“奖励性手段”,您主张哪一种为主?8 v1 \( o4 p, N) b; E
我认为企业的管理要根据具体情况,治乱用惩(重罚)发展、鼓励用奖。
7 j) s: }* I9 \针对以上案例感觉管理者的无知,人才的正常流动应该从企业自身去找原因,一味的防、堵会越弄越糟,学学大禹治水,“疏导”,转变公司管理方式,尽量体现人性化,让企业的人才能人尽其用,一展所长,弥补人才流失带来得影响,张开怀抱纳新才,管理者要大度,睚眦必报、斤斤计较,不仅吸引不了新的人才,反而会加速现有人才的流失,企业最终会得不偿失,浅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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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4 11:34:55 |只看该作者
欲加之罪 何患无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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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4 11:33:21 |只看该作者
做的太明显  纯属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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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4 11:31:30 |只看该作者
工作岗位调整须经双方同意。根据《劳动合同法》35条规定,协议类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且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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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4:13:40 |只看该作者
1、将专业人员、“企业明星”调去扫地,您赞成吗?5 H" h/ H: }/ |7 ?+ X4 n7 k0 T
一般情况下是不赞成的(象中铝这样就不赞成),但也有特殊情况!有些老油条确实不合适,又不好辞退,只能如此处理!4 A* ~- z8 o1 o
2、企业应该如何操作正常调岗?  A8 Q' x8 G" R, y9 ?
先沟通,再发通知予以公告。
# {6 ~: o0 p6 z1 v/ A, ^7 @  z2 z
3、专家所说“身份歧视”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索引
0 w1 {7 W/ \0 M9 k- Y这个不太清楚。
4 l' p* P& k  w5 }6 ^4、结合您所在的企业,“惩罚性手段”和“奖励性手段”,您主张哪一种为主?! F# {' J  ?( I; X% k7 {* q
个人认为应该以“奖励性手段为主,但现在的公司却是以“惩罚性手段”为主的,很多事情管理人员没办法,只有老板说了算。' t1 O+ a1 r- U- Q-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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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0:55:27 |只看该作者
1、将专业人员、“企业明星”调去扫地,您赞成吗?肯定不赞成。) B9 [$ f- L1 B6 m: m1 ~
3 I) j/ F: g% \$ p, Y* D# v
2、企业应该如何操作正常调岗?调岗需要和员工协商,且在不违背员工意愿的情况下,调至相关岗位。# Q% l2 d* s$ u! `8 f% N
3 N5 W- o0 ?1 [$ t
3、专家所说“身份歧视”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索引?不知道
- A8 N  r% I1 u) h) v0 R0 R/ C! c5 Z( T
4、结合您所在的企业,“惩罚性手段”和“奖励性手段”,您主张哪一种为主?奖励为主,奖励大多是几百起,惩罚都是几十起。具体看过错大小,按奖惩条例做。
( I: P4 y0 r)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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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赞成将“企业明星”调职去扫地,这样一个是对人才的浪费同时也是对人才的不尊重。( _/ w- y8 {4 i' Z8 U7 `! m
2.企业调岗主要有晋升、降职和轮岗几种。晋升的操作基本不会有问题,有好的发展方向员工都会很乐意接受。如果是员工不胜任工作需要降职,首先要有评估,针对评估结果做出培训计划并实施培训,培训结束后评估结果仍不好,可以和员工协商调岗,如果员工不同意,企业不能单方面调岗,协商不成企业只能选择解除合同。
# k* ]8 D' s( y7 o5 J3.关于“身份歧视”不太清楚具体的法律条文,期待大家的分享。
# c7 v* p0 R, M4.个人觉得“惩罚性手段”和“奖励性手段”应该结合使用,一张一驰能更好的达到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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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楼 追梦的枫 的帖子
8 r0 |0 @, D5 v0 `7 u; H* h% `
3 g( a2 H4 {( s* y. k  B你是科班出身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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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梦的枫  不好意思,我也是菜鸟!  发表于 2011-5-23 09: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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