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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6裁员,为啥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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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5-27 11:24:4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前段时间,酷6的裁员事件,经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裁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认定酷6“5.18裁员事件为违法行为,确认此次裁员无效,责令酷6网于530日前限时整改。





大家来讨论:为啥政府部门会依据劳动法规这两条认定酷6裁员属于违法行为?


让我们在讨论中得到提升,多多参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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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宝宝 + 5 + 10 常成这个话题值得漂扬,呵呵
Mark.Yao + 15 + 25 好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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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8 23:24:45 |只看该作者 |楼主
酷6裁员的最新进展:
http://www.chinahrd.net/news/info/185048
酷6裁员事件追踪:赔偿方式微调 被裁员工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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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6 11:21:54 |只看该作者
版主要是能把酷6的案例一起发来多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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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8 16:38:02 |只看该作者
现在的信息传递太快,有些事情没人关注也就成了,只是关注的太多,曝光率太高。所以就变成暴力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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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8 15:58:48 |只看该作者
酷6事件只是众多发生此类事件的一点,由此HR或企业应引起关注,在员工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渐强,政府极其重视的情况下,企业应遵循合法、合理、合情的的原则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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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6 11:29:41 |只看该作者
程序违法,关键是动静太大了,对于高科技人才,不能来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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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0 15:22:13 |只看该作者
{:5_281:赞成!!回复 11楼 攀岩者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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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0 15:07:46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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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0 14:00:56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的深层释义应该是国家老大,劳动者老二,用人单位老三,你老三无视家规,欺负老二,老大肯定不答应,所以说,酷6想骑到老二脖子上作威作福,老大岂能容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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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2:45:45 |只看该作者
看了上面几位高人的分析,了解了此事的大致情况和原因。
但是我还想知道,酷6的HR不懂这两部法律吗?他们也会犯做事程序违法的低级问题?他们的专业水准在哪儿?他们在裁员过程中真得有很大的权利吗?
学贯中西或成一家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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