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登录 注册
首页 中人社区 中人博客
查看: 18892|回复: 4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究竟能否成为证据?

  [复制链接]

423

主题

311

听众

7466

积分

论坛顾问

Rank: 50Rank: 50Rank: 50Rank: 50Rank: 50

签到天数: 827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注册时间
2010-7-15
最后登录
2018-4-26
积分
7466
精华
61
主题
423
帖子
4120

2012中人博客人气博主勋章 2012中人社区群英谱勋章 2011年人气版主勋章 原创先锋 精华大师 阳光普照勋章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6-6 20:46:4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讨论案例
王某于2009102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20091030日,该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向王某发送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详细规定。当日,王某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公司,表示同意劳动合同的条款。后来王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对书面劳动合同的具体形式却未作具体规定。那么:
1、以电子邮件作为载体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2、扩展开来,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究竟是否能成为被仲裁委或者法院认可的证据?




说明1:以上王某的这个案例是在网络上看见的,具体来源于哪里,我也找不到原网址。之所以拿出来讨论,因为我在本论坛用“电子邮件”作为关键字搜索与“员工关系与劳法”相关的内容,只发现一则帖子:《用电子邮件申请辞职能作书面凭证吗》网址为: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7566&highlight=%E7%94%B5%E5%AD%90%E9%82%AE%E4%BB%B6
在该帖子中,很多人认为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辞职的书面凭证。另外,在以“传真”作为关键字搜索的结果,与劳法相关的帖子《请问:劳动合同可否复印\传真》,网址为: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1846&highlight=%E4%BC%A0%E7%9C%9F

可是在实际的劳资纠纷中,很多电子邮件、传真等都不被认可。本人也经历过电子邮件不能作为书面证据的惨痛经历。
说明2:与上面这个帖子和下面这个案例相关的法律有《合同法》、《劳动合同法》。



本帖最后由 常诚 于 2011-6-6 20:57 编辑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金钱 收起 理由
Mark.Yao + 10 + 35 辛苦了。

总评分: 威望 + 10  金钱 + 35   查看全部评分

请大家参与话题分享,感谢感谢!

26

主题

24

听众

8847

积分

会元

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

签到天数: 272 天

[LV.8]以坛为家I

注册时间
2011-8-16
最后登录
2014-5-9
积分
8847
精华
0
主题
26
帖子
1646

最佳辩手

46
发表于 2011-10-2 22:06:23 |只看该作者
公司内部邮箱和OA应该可以算证据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23

主题

311

听众

7466

积分

论坛顾问

Rank: 50Rank: 50Rank: 50Rank: 50Rank: 50

签到天数: 827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注册时间
2010-7-15
最后登录
2018-4-26
积分
7466
精华
61
主题
423
帖子
4120

2012中人博客人气博主勋章 2012中人社区群英谱勋章 2011年人气版主勋章 原创先锋 精华大师 阳光普照勋章

45
发表于 2011-9-23 00:30:2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随着网络科技的日益发展,在工作中,人们已经越来越习惯于用互联网作为沟通工具,而越来越少地使用书面函件、当面或电话沟通。互联网沟通工具中运用最为广泛的莫过于电子邮件。然而,由于电子邮件是以数据形式储存于计算机内的,很容易被篡改、删除,存在着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可能性。那么,万一发生劳动争议,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如何?看看以下这个案例就明白了。
    案例:用电邮辞职算数吗?
    周女士于2008年2月24日就任一家外资贸易公司经理一职,月薪为7600元。做了仅仅几个月,为了一件小事,周女士一赌气决定放弃这份工作,于同年6月5日向公司发送了一份辞职的电子邮件。在这封电子邮件中,她明确表示:“我已经决定今天辞职,并希望在6月15日以前将手头的工作移交。”
    这家贸易公司开始对她的辞职请求未作答复。可在当年7月10日,公司却向周女士发送了一份接受辞职的电子邮件,内容为:“关于您6月5日的辞职函,经管理部门认真研究,我们遗憾地接受您辞去本公司经理的职务,您在本公司的最后一天将为2008年7月12日,您的薪金支付到2008年7月15日为止。”
    此后,周女士反悔了,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恢复她的职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但没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后来,周女士告到了法院。她认为:“在向公司发送辞职的电子邮件后,鉴于公司一再口头挽留,自己被公司的诚意所感动,决定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并拒绝了其他公司的邀请。岂料公司方突然后发制人,单方面终止了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公司的决定,使本人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对电子邮件进行认证后认为,周女士在邮件中明确表达了辞职的意思,其后她并未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明确的方式撤回辞职申请。同时,周女士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辞职的电子邮件后,即不再上班。鉴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周女士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被告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专家点评:
一般来说,法律诉讼的证据应该具备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真实有效的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完全可以具备以上特征的,可以成为一种诉讼证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理论界的解释是,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和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由于电子证据有其特殊的高科技性、易破坏性、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要使之能顺利地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还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有时,可把这种证据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即还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
    在这个案例中,除了周女士本人的电子辞职信外,另外的关键是周女士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辞职的电子邮件后,即不再上班。这个行为与电子辞职信组成了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周女士确实发出过辞职的信件,也承认了公司同意辞职的通知。在这以后,如果她要对自己的辞职行为更改,必须得到公司的同意。这个案件同时告诉我们,对员工以电子邮件发出的辞职书,企业应及早作出回应,如果不作出回应,应劝员工写出纸介质的有个人签名的辞职信。
    那么,如何对电子邮件进行证据保全?
专家建议,在诉讼前,可请公证机关取证,并作出公证文书;或申请人民法院诉前证据保全。取证的方式,最好以查看源代码并复制出所有内容粘贴到字处理软件中编辑并打印的方式,这样能够取得邮件中的所有内容;附件中的内容,应根据不同的文件格式,尽可能不失真地用高档设备打印出来;如是声音文件的,可记录成文字后打印出来,并保留原声音文件便于将来作庭审质证。
请大家参与话题分享,感谢感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9

主题

14

听众

4万

积分

榜眼

Rank: 29Rank: 29Rank: 29Rank: 29Rank: 29

签到天数: 241 天

[LV.8]以坛为家I

注册时间
2011-9-19
最后登录
2013-6-1
积分
42365
精华
0
主题
29
帖子
844
44
发表于 2011-9-21 00:22:21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继续观望,公司合同续签流程要上线,具体的操作指导还没来得及细看,自己在考虑上线以后是否需要将流程再次打印部分环节进行补充签字?如果不需要手写签字,后续此方面的劳动纠纷的话,是否是认定员工对其权限安全性负全责,研究学习中……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

主题

5

听众

3410

积分

解元

Rank: 12Rank: 12Rank: 12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注册时间
2010-5-12
最后登录
2024-4-29
积分
3410
精华
0
主题
4
帖子
156
43
发表于 2011-8-28 23:23:15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楼 s80s1b27 的帖子
我在人事总监一书里面看到过关于电子邮件的效力的案例,案例中讲述的电子邮件内容是可以进行二次修改的,如果证明是原始的,必须经相关部门进行公证,但法院往往不采信电子邮件,只能作为佐证为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4

听众

1059

积分

秀才

Rank: 5Rank: 5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注册时间
2008-6-18
最后登录
2015-6-1
积分
1059
精华
0
主题
0
帖子
29
42
发表于 2011-8-28 09:52:54 |只看该作者
有一个书面的证明最好,白纸黑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主题

4

听众

229

积分

书生

Rank: 3Rank: 3Rank: 3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注册时间
2007-3-31
最后登录
2011-8-27
积分
229
精华
0
主题
2
帖子
12
41
发表于 2011-8-27 18:53:12 |只看该作者
个人还是觉得数据文本形式鉴定比较繁琐,不具有保障性,还是采取书面劳动合同比较直接、有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6

听众

112

积分

书生

Rank: 3Rank: 3Rank: 3

该用户从未签到

注册时间
2011-6-14
最后登录
2011-9-24
积分
112
精华
0
主题
0
帖子
17
40
发表于 2011-6-14 15:19:22 |只看该作者
1、本人认为电子邮件为载体的劳动合同不能作为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应该是纸质的,而且应该是公司与劳动者双方签字确认的。电子邮件也可能是别人用自己的邮箱操作的啊。
2、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等应该可以作为补充证据而不能作为主要证据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

主题

7

听众

935

积分

秀才

Rank: 5Rank: 5

签到天数: 13 天

[LV.3]偶尔看看II

注册时间
2006-3-3
最后登录
2020-9-29
积分
935
精华
0
主题
6
帖子
42
39
发表于 2011-6-13 12:19:28 |只看该作者
电子邮件能不能作为证据确实争议很大。我公司经历过一起劳动纠纷,在一审中,就是因为电子邮件不能作为证据而败诉,在二审中,法院针对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进行合议,但最后还是败诉。当然这里面可能还包含案件的性质、证据性质等问题,但总的来说,现实法律中,电子邮件很难成为有力证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4

听众

8225

积分

会元

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

签到天数: 167 天

[LV.7]常住居民III

注册时间
2006-12-6
最后登录
2013-8-4
积分
8225
精华
0
主题
0
帖子
736
38
发表于 2011-6-11 11:53:2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