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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在Offer发放过程中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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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7-12 21:21:1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年前去中集面试,人事经理问了一个问题:你觉得在Offer发放过程中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当时俺就傻了,因为还真没有仔细考虑过。
大家觉得在Offer发放过程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说说你们的观点!




相关案例推荐:http://bbs.chinahrd.net/home.php?mod=space&uid=820357&do=blog&id=207223 本帖最后由 LiuLiu168 于 2011-7-12 22:01 编辑

已有 3 人评分金钱 贡献 收起 理由
蟹蓝 + 20 + 10 鼓励大家多多探讨哈~
qangel + 10 好话题
芋儿 + 10 话题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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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3 10:25:54 |只看该作者
今天补充了好多offer方面的知识哦,不错不错,感谢分享,感谢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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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3 09:30:23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7楼 TEOH 的帖子

不错,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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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n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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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3 09:22:34 |只看该作者
7楼非常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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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3 08:24:41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非常好
我要一步一步往上爬,
等待阳光静静看着我的脸,
任风吹干,流过的泪和汗,
总有一天我有属于我的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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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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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2 23:47:52 |只看该作者
录用通知书分“要约”和“要约邀请”两类。与要约邀请不同(略),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在法定期限、法定情形下,不得撤回或撤销,包括:(1)用人单位确定了拟录用人员作出答复的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该录用通知书不可撤销;(2)拟录用人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认为该录用通知书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如向原单位辞职的可以撤回或撤销。
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可以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要约。如果受要约人选择同意并通知了要约人,即为承诺。承诺通知一旦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发放具有要约性质的录用通知书,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应对风险:

1 录用通知发出后企业方变化的风险:
1.1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发生变故的,应立即以最快的方式赶在对方发出承诺通知前通知撤回或撤消要约 - 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效果相当于未发出要约,企业无需承担责任;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的,对方尚未承诺,合同不成立,单位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除非已经造成员工实际损失;
1.2单位不能确保通知发出后不会有任何变化时,尽量不要规定答复期限或明确录用通知不可撤销(不可撤销情形1);也不要在通知里写明“请于X月X日之前办理报到”,否则员工有权不经反馈即与原单位辞职和准备报到事宜。

2 录用通知发出后员工方变化的风险:
2.1要规避候选人迟迟不回复,甚至在企业有了替代人选之后才表示接受的风险,企业可在录用通知上设立回复期限,注明在期限内不回复,则录用通知自动失效;
2.2 要规避候选人回复接受却迟迟不到岗的风险,可在录用通知上设定到岗期限,注明过期录用通知自动失效;
2.3企业还可在录用通知书中逐一列明不予录用的除外情形(如信息不实等),以保留一定的录用主动权。

3 录用通知内容有效性的风险:
3.1 录用通知书一旦发出便具有法律效力,除非依法撤回或撤销,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其中的内容,如工作岗位、薪酬、福利待遇等,要规避此类风险,企业应尽量将录用通知书制作简单化;
3.2 录用通知书不等同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旦录用员工,仍应依法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规避录用通知与劳动合同条款不一致可能导致的风险,应对二者的关系作一界定,例如明确劳动合同签订后,录用通知自动失效;或明确,当二者内容不一致时,以双方劳动合同为准等。

综上所述,要降低法律风险,录用通知书应简化内容,但明确不予录用、失效的条款。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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芋儿 + 10 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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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2 22:27:12 |只看该作者
一般而言,如果OFFER 约定了劳动报酬和到岗时间及欲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则视为“要约”。 OFFER与招聘广告不同,它一般是给特定的对象,招聘广告出具给非特定对象,视为“要约邀请”,要约的发出意味着一旦对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合同关系就成立(虽然此时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我就是我,是颜色不一样的烟火.天空海阔,要做最坚强的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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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2 22:03:32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4楼 芋儿 的帖子

Offer中的内容至关重要,决定了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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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2 21:53:19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向被录用者发出的offer,就是愿意同被录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被录用者可以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而一旦被录用者承诺按offer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那么通知的内容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了。如果offer仅仅设计为被录用者前来公司报到并就劳动合同细节再次磋商的通知书,没有明确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主要条款,则该offer不论求职者同意与否,均不能视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换句话说,在OFFER内容设计时需要注意保留最终是否真正建立劳动关系的权利。 本帖最后由 芋儿 于 2011-7-12 21:5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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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2 21:41:12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offer仅仅是一种邀约,要是应聘者没有接受的话,不具备什么法律约束力。但是一旦应聘者回复接受的话,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应,因为offer里面也有对薪酬福利、工作时间及地点等的规定,不能违背劳动法和后期的劳动合同。
成人学习从错误中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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