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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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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4-3-14 16:19: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如果你消息灵通,就请想最新的人事政策在此处发布,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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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7 22:42:00 |只看该作者

关于公积金

也就是说,如果员工要求缴纳公积金可以自己举报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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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7 09:42:00 |只看该作者

关于公积金!

目前上海还没有强制缴纳的说法,但有了解到有些单位被查到未缴也被要求强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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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5 22:31:00 |只看该作者

关于公积金

上海的公积金交纳是否有强制性?单位不为员工交纳公积金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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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7-23 15:34:00 |只看该作者

公积金调整!

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从2004年7月起调整公积金基数。 具体标准如下: 个人缴费基数调整为2003年个人月平均工资,根据封顶保底的原则,最高缴费基数为5541元(全市平均工资的300%), 最低缴费基数为1108元(全市平均工资的60%) 相对应个人及公司缴费额为: 公积金个人缴费额=个人缴费基数×7% 公积金个人缴费额最高=388 最低=78 公司缴费额与个人缴费额相等。 以上二部分合计为公积金个人帐户月储存额。 调整后的个人缴费额将从2004年7月起从个人税前工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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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1 15:40:00 |只看该作者

518

谢谢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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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8 10:30:00 |只看该作者

不错

对我很有用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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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6 15:42:00 |只看该作者

多来参与

新的法规政策的出台,有心人能及时发现并把它共享出来,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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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0 20:43:00 |只看该作者

沪医保〔2004〕31号

关于本市2004年医保年度调整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及 不调整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定点医药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自2004年4月1日起,对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按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入部分的计入标准进行调整;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不作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4年医保年度 2004年医保年度为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 二、关于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 2004年医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在职职工个人缴费预计入部分,按2004年2月份职工本人实际缴费额为基数计算计入。 2004年医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按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入部分的计入标准,以2003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2160元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入。具体如下: 2004年医保年度个人医疗帐户按 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入部分计入标准 参保对象 计入比例(%) 计入标准(元) 在职 34岁以下 0.5 110.80 35-44岁 1 221.60 45岁至退休 1.5 332.40 退休 74岁以下 4 886.40 75岁以上 4.5 997.20 三、关于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2004年医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不作调整,仍按原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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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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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14 14:31:00 |只看该作者

谢谢

谢谢了,有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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