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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我做了个即辞即走赔偿协议(入职时签的),大家帮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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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09:24:5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协    议
+ Z% E, J' b, j% H8 J- f0 e; ]8 m
+ F2 Y! n, R9 V甲方:
% @/ [8 \2 T5 w2 @: W- q乙方:姓名:             **号码:                    
3 V$ e3 k! ]- N! U- x: F6 V& s: s
+ \+ i3 q: p7 |2 s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乙方工提出辞职,在试用期内需要提前三日,试用期满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乙双方约定,乙方辞职必须按照以上规定提出辞职。
. h" `; Y' U( A  u/ z8 F  e3 g如果即乙方未能按照以上规定及时通知甲方(即辞即走),视为违约,造成甲方岗位空缺,未能及时补充,影响甲方的正常运营,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 y+ p, O: c8 q0 D双方约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办法:
4 b+ {, a! i. w* o6 f9 S6 ?" q按照乙方辞职前六个月(未满六个月的按照实际月计算)税前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日工资,再乘以七(补充岗位空缺的最短招聘周期),在工资中扣除。: x% I" W; z% m' h7 A/ ]1 S; N
【简单的说就是扣七天工资。我们正常都是次月发工资,就是相当于压一个月工资, 员工离职时至少有一个月工资没有发,7天工资都属于少的呢。根据《违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的第三项,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来进行索赔的。员工直接离职导致工作没人做,影响生产进度,造成经济损失,至于为何是7天的工资,是因为他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确实难以计算。】% V2 H* i0 K' P& _9 X) L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有效。9 Y, \2 V% d6 K- |" D% y

! V3 _0 @2 r( t; \1 u+ C# n4 l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N1 g1 o. ?, X7 ?+ _
日期:20   年   月  日             日期:20   年   月  日  , d) h9 D# P5 S( p

$ w4 ]. D( ~9 I附:) T  M5 z0 \* y
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f8 P2 l6 N# \1 y" [& Z

& k2 r  ]/ [3 c) E3 |0 h1 q6 d4 `( H' w" Z' _3 R, C'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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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9 21:04:29 |只看该作者
一般情况下,公司都是说说,实际是不能扣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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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9 19:36:09 |只看该作者
規章制度中就不能有這麼一條
我自横刀向天笑,笑完我就去睡觉  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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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16:34:2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kuai乐 于 2011-10-11 16:34 编辑 9 x  H& W, G1 c  |5 Y

" e( }( A# u2 s9 a* s4 t6 S别费心了 无效的
0 I- O* }1 e6 Y# \1 U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确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 L7 @' B  k& }/ C& f
但是请注意,你得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因为劳动者不辞而别给单位带来了哪些直接经济损失。
5 G" F/ o) x  E6 w# ?一进入仲裁程序,这个协议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tonight,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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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9 14:55:43 |只看该作者
做人资的不仅要考虑如何减少用工上的麻烦,同时也要考虑如何避免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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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8 14:02:03 |只看该作者
可以用!: t6 x; X! ~) k# @! J- P
1、《劳动合同法》或其它相关法规,没有对”劳动者即走“清晰的界定法律后果。这种情况下企业规章制度可以设置相关条款保护企业权益。但前提是必需“合法”并且“合理”,否则出现劳动争议时,是得不到仲裁委的支持。7 |! T. {0 }1 H3 Q) X0 y4 X
2、按你的协议内容分析。前边提到的的“合法”应该是无问题。但要注意用语的严谨,可参考前边的留言。1995年《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文并没废止,仍然适合。
3 y  B: A& u4 q( n9 `3 Y/ |: Q/ I3、关于”合理“。按《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劳动者马上走人,企业在短时间内是无法招到合适人选。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天通知,这样的规定实际是提供给企业和劳动者双方一定的缓冲时间。劳动者在该时间内找到适合的工作单位。用人单位也能在时间内找到适合的接任人。
' C6 _0 m& ?0 V! Z) O所以说用人单位,实际因岗位缺人产生了一定的损失。但该损失非常难界定。0 c( ~( `# f! E0 N. C+ l
另外约定的支付赔偿金。还是按试用期3天,正式员工30天。比较合理。$ ]% e  M3 y8 }5 X. J6 `
4、了解过其它同行们的意见。该协议是可以用!作用就是可产生威慑性作用。但操作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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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8 13:12:43 |只看该作者
可以用,不然急辞工现象会越来越严重,我们公司规定急辞工用赔偿公司多少钱,在员工手册中体现,现在急辞工的现象得到明显好转,大部分员工都提前提出离职申请。严格按劳动法不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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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8 09:12:23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关键是很多员工是说走就走,不办理离职手续,而且一个月后又回来要工资,这也太随便,没有责任心。, v2 ]+ k) K6 w, `
相反,有些员工素质就很好,他们说我是要走的,但是我给你时间让你招聘,你们在一个月内招来,他上班后我再走。
' q5 a$ X/ A: o; k% H' E) z2 m这两个态度明显差距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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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22:36:12 |只看该作者
建议不要用
8 U& K4 W. {+ v2 O: V6 p' R9 a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提前3天,转正后提前1个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企业在实际操作的时候,只要没有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违反竞业限制或者未满培训服务器。一般都是允许员工的正当离职的。此举也许会使得公司的劳动者认为公司有恶意留人之说,要走就走呗,地球上少了谁都会转的。
路是自己选的,选定了就要一直走下去,没有后悔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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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22:16:28 |只看该作者
出发点是好的,只是法律上,有些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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