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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我做了个即辞即走赔偿协议(入职时签的),大家帮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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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09:24: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协    议
& [! z' q. \5 @( D# j! i0 T
, Q' Z' I  w& k' \' S甲方:
- t- G2 I' X" l- \# _3 N乙方:姓名:             **号码:                    
: W  O5 k; o( x4 ]# r( n2 h6 W( n5 I4 Z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乙方工提出辞职,在试用期内需要提前三日,试用期满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乙双方约定,乙方辞职必须按照以上规定提出辞职。
( {4 }  Q6 `# G* g% Z如果即乙方未能按照以上规定及时通知甲方(即辞即走),视为违约,造成甲方岗位空缺,未能及时补充,影响甲方的正常运营,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9 H  @0 G6 ?* S5 [; U双方约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办法:
5 u# {* G3 R5 v0 [: T, I' v按照乙方辞职前六个月(未满六个月的按照实际月计算)税前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日工资,再乘以七(补充岗位空缺的最短招聘周期),在工资中扣除。
: j4 N( X: {# J1 R. u- i" f+ r【简单的说就是扣七天工资。我们正常都是次月发工资,就是相当于压一个月工资, 员工离职时至少有一个月工资没有发,7天工资都属于少的呢。根据《违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的第三项,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来进行索赔的。员工直接离职导致工作没人做,影响生产进度,造成经济损失,至于为何是7天的工资,是因为他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确实难以计算。】, c' _; j7 [2 O# X1 k! M1 L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有效。, [9 ]" C" Q, b* D

* f+ \: B7 s  n& q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 Q5 ~* k4 |0 n2 J! c" J# X; s日期:20   年   月  日             日期:20   年   月  日  0 L/ T# n7 ^7 L9 G& f

" C2 h! v2 y, K: P附:  j# R4 c, m. x. J
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 Z  M- r* i1 ]4 o3 I- Q8 Z: t8 o2 r
' j' P& ~; C0 Z- c: p
. `, H- N7 r& T" p5 k+ O1 F# {

点评

四眼仔David  可以起到预防效果,能吓唬吓唬员工,但实际操作的话,不受法律保护~~  发表于 2011-9-27 1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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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人气会员勋章 最佳辩手 中人守护者 我要“脱光” 原创先锋 精华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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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10:02:47 |只看该作者
第一、“辞职”不规范,应该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x8 V0 w3 x: q% ~- p/ ^+ F. D4 A
第二、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38条提出辞职,不需要提前通知
  u) P! w" ^* M6 _! q+ d第三、《劳动合同法》里对劳动者违约金的支付只限两种情况:未满培训服务期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劳动部1995年的这个文件适用不适用,偶也搞不清楚!
信任、责任、重任、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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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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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10:11:04 |只看该作者
就怕关系不够,还是判你无效
做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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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10:37:41 |只看该作者
在规章制度中写明白,转正后辞职的提前30天
% @) ~& w7 J" o; e如果真有人违反,员工没有义务赔偿的,顶多在手续上或者工资发放天数拖延,吓吓当事人就好
# S% a' G. ]5 y. q楼主还是再熟读一下《劳动合同法》,只想着维护公司的利益,身为打工者的自己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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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11:04:1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身为打工者,我会按照《劳动合同法》,严格要求自己,提前3天或30天通知,当然我说的都是用人单位没特殊违法行为的情况。& {8 |4 Z% x( n# [' \2 V
在社会上工作,就必须遵守社会的行为准则和法律法规,人走了,茶不凉,关系还在,这是对工作单位的负责的表现,是个信用的问题;也是对工作单位工作的最起码的尊重,也给人力资源部门缓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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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v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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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11:41:16 |只看该作者
同感,现在很多人不辞而别,是缺乏对工作单位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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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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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11:57:09 |只看该作者
这份协议存在法律风险,建议不要用
从现在开始,每天学习多一点,努力多一点,阳光多一点,行动多一点;从今天开始,每天瞎想少一点,废话少一点,空闲少一点,惰性少一点:朝着既定目标,前进~~~相信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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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12:45:21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这个协议没有什么意义,劳动法里面确实有一点,说明是:员工没有按照离职流程来完成辞职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需要给予赔偿。但是在实际操作当中,这个数字是很难量化而且不易于举证的。
! h6 y0 o6 ?  ]; k4 n, p  o  ~# `所以签订这个,实质意义不是很大,如果员工告上去,该怎么结算还是怎么结算的。- ?! c1 X6 i+ c) w2 J1 D
2 z2 ~. z3 v' \  ^* m  a: a6 x. a( U
当然,如果是制造型工厂,可能员工不会理解那么多,可能对他们会有一点心里上的制约作用;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考虑,会不会员工看到这个东西心里感到恐惧,而不来你这里工作了呢?
4 d; i. g* Z" v/ [1 F# j, c6 M5 t4 _1 `6 W
利弊还是需要楼主自己衡量了,但是我个人觉得这个东西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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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ureenshen  有理,我现在就不愿意转正,试用期提前3天解约不是  发表于 2012-2-14 16: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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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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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12:58:53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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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这个目的是什么?没什么实际用处,不建议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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