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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10-25 15: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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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R工作十大傻,你占了几条?(三)
七、出资培训员工,却拿不出支付凭证。; \3 u: l; R3 O* |# p0 a
败诉指数:★★★★
# s' `! [3 n# T+ y) v 传染指数:★★★★
' j' D" z, c, {, F( o( u! f 说来听听:2003年7月,某汽车厂为了提高维修工人的技术水平,花高价从厂外请来了高级技师到厂里进行技术培训,还为此添置了不少培训设备。汽车厂规定,接受培训的工人合同期未满辞职,须向汽车厂赔偿培训费5000元。最近,小裘提出辞职,他认为汽车厂要求赔偿培训费没有任何依据,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汽车厂不再坚持赔偿培训费。
8 Q1 ?5 y- D/ e, }) t 傻在何处:用人单位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索赔培训费,只限于“出资培训”的范围。具体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委托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中心、职业学校代培学生。(二)学历培训。(三)能力培训,如外语等级进修,专业技术职称(晋级)培训,以及劳动技能培训等。(四)出国或异地培训、进修、研修、做访问学者等,其费用包括各种学杂费、往返交通费、置装费和在外期间生活补贴。用人单位需提供的支付凭证,主要指员工培训的学杂费等,一般不包括聘请讲师和添置设备的费用。假如汽车厂不能提供支付凭证,员工可拒绝赔偿。9 f" `- c3 p. ` R
金手指:“出资培训”是一种非凡待遇,全体员工都能享受的培训只是企业内训。但是对于含金量较高的内训,其对象也应从严选择,并结合晋升、加薪、福利等因素,综合制定防止跳槽计划。5 ^. Z, s9 u& S! s$ U3 c
; I C* F9 _% M+ }9 V! Z/ C 八 、试用员工设立“空城计”。- A& n$ t8 C& D$ V( Q
败诉指数:★★★★ ; V$ V1 `' r k& y6 @, i; B
传染指数:★★★★★ , ?8 L' ^4 ^1 m: Z- S' ?6 i( R( ]
0 e; T3 E. {% Y- w9 y( h 说来听听:小吕应聘到上海一家公司,公司与他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月工资为1200元;试用合格转正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月工资为2000元,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试用期间,双方都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对方不得提出异议。两个月以后,公司以小吕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小吕不服,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试用期”合同无效,但是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而且在“试用期间”,也应支付工资2000元,并补缴社会保险费。
! V/ h& a+ Q2 ^% k& i: r 傻在何处:订立劳动合同是约定试用期的前提条件,不答应只签订“试用期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只约定试用期,不约定合同期。《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小吕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三个月“试用期”应视为合同期。在合同期而非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另外,由于双方约定了转正后的工资2000元,小吕可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支付相当于转正后的工资。但是各地规定略有差异。7 ?2 m) n3 U2 Q7 U$ {6 a&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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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手指:假如用人单位想试用员工三至六个月,然后再决定是否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不如先签订三至六个月期的劳动合同,以后再根据业务需求、员工的工作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续签。
' ]2 n5 A, |" P/ @1 _* k! u i2 t# A$ ? P
" |" o% P2 B0 m 九、为了控制加班费用,对加班费进行“明码标价”。! B% p. A6 Z; S" ]* `" l
败诉指数:★★★
/ G* ^3 s! d( a' } 传染指数:★★★★ 3 \0 F% V" P; W
# `" n" n R2 x+ H: } 说来听听:上海某商场对于员工加班费作出“明码标价”,比如规定晚上加班1小时6元;周末1小时10元,1天50元封顶;法定假日1小时20元,1天100元封顶。部门经理老杨觉得很吃亏,因为按他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计算的加班费,比商场“明码标价”的要高。他在辞职时要求商场按照《劳动法》规定补足所欠的加班费差额。双方协商不成,老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获得支持。
. h0 H3 e9 r& G( y9 z# Q 傻在何处:按照《劳动法》规定:平时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当然,假如单位经济效益比较好,只要“明码标价”的加班费不低于员工法定的加班费标准,也是答应的。但是,假如员工工资差距比较大,那么工资比较高的职工,还是会觉得吃亏,认为公司处理不公。
2 O( p( m) V5 @, |5 \ 金手指:并非一定要按劳动者月工资的70%计算加班费,也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加班费。后者更有利于用人单位控制加班费。 , l- {4 P/ Y7 P& J& P! L4 {1 X
1 G& }5 K) P: F4 s0 x8 Y) I6 K# M: {$ W8 \8 u! `1 m
十,为了长期留住人才,故意不约定服务期限。& @( f% N& n- E) V
败诉指数:★★★
/ k! Y* A& L3 ` 传染指数:★★★
, X3 M+ Y% v8 g9 e" J2 w7 g6 r 说来听听:三年前,一家外贸公司预备拓展在欧洲业务,报销了小刘三年来学习高级口语翻译的学费5万元,并与小刘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小刘提出辞职,公司要求赔偿5万元的培训费。小刘不服,提请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只赔偿了2万元。0 N) Z4 U7 q, Q
傻在何处: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假如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 L( v6 z# u5 `
金手指:外贸公司想要长期使用小刘,与其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不约定服务期,不如约定十年服务期更加划算。5 }9 [4 P7 ^& 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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