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markkk2010 于 2011-11-8 21:55 编辑 9 F8 C B+ f8 j4 M1 Z
( y* \1 e% C$ [$ p% M, { 工伤的认定历来充满传奇色彩,工伤的情形也是举不胜举。此次专门谈论违章操作与工伤认定及后续追偿问题等。
; K7 J8 H. f+ f. w) G( r0 ` 例如:2011年3月,张三应聘成为南京某五金制品厂一名工人,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办理各项社会保险。8月4日上午,张三在工作中受伤,右手小拇指被冲床压断。工厂立即派人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并垫付医疗费两万余元。事后张三进行工伤认定,认为是在生产的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但是工厂坚持事故原因是张三在乘带班师傅离开之际擅自开动冲床,从而导致事故发生。这种做法违反了工厂《车间操作规定》中关于工人试工阶段必须由带班师傅现场指导方可开动压力车床,禁止独自操作的规定。同时张三也承认确实是这样的,也有人能证明公司认定的事实。张三因违章操作,能否认定工伤? 例如:李四是一家私企的职工。今年初,因为违章操作造成终生残疾。于是向老板提出工伤申请。但老板以是违章作业应自担损失为由,拒绝赔偿。请问,能请求工伤赔偿吗?
: R- ?8 G# r. t# K1 }2 q 答案是肯定的:可以认定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第一、工伤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工作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活动时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职业病。
( o" L' T. |( i X$ x# j8 H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 Z4 G9 M1 B; ^; d/ V8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 Q* |, s9 c, }3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0 H0 c& ~/ O, @& J( n* q, v7 @( c(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等等。3 M% M7 P( G: B& l8 }; D
只有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7 W2 E- w2 p- \& d
(一)故意犯罪的;% u- T" z; H6 ]: b+ t0 j/ v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7 B0 W4 _/ C2 S( v9 @3 A' g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5 ~4 @/ A# U2 g 由此可以看出,张三李四都符合条件,并没说是谁的过错。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也应认定为工伤。两人虽然都存在并承认过错,但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因此其应当认定为工伤。: l2 ]* C* V3 W/ u4 z2 h
第二、工伤赔偿的原则为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简而言之,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无论用人单位在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可见,员工违章操作并不免除企业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 9 o& i7 _0 n3 ?- k! S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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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里存在两个问题: 一、违章工伤职工的法律责任追究问题,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 答案是:可以追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可以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数不超过工资的2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但是也有注意事项: 1、追偿不能影响职工认定工伤 2、不能影响职工的工伤待遇,损失不得从工伤待遇中扣除 3、不能不考虑社会影响 二、因违章致伤带给员工的损失,是不是一定全部需要企业承担? 例如:王五系一建筑包工头,2008年7月,承包了一公司办公楼的楼顶防水工程,陈六受雇到王五承包的工地上干活。当年8月的一天下午,陈六在没有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在地面用该公司的卷扬机往楼顶运送物料时,因运送的物料超重,被卷扬机的操作人员发现后制止。但陈六却趁管理人员离开时自行操作卷扬机,强行吊运物品。在卷扬机到达预定位置刹车停止时,因严重超载致使刹车片突然爆裂,刹车片的铁块崩伤陈六的头部及面部。陈六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陈六左眼球破裂,被迫摘除,其双耳听力亦受到严重影响,先后花去医疗费等4万余元。后陈六的伤情经鉴定为5级伤残。因损害赔偿问题,陈六将雇主王五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六受王五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时被崩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王五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本案中陈六之所以被崩伤,与其违章操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陈六未取得卷扬机操作资格,即私自操作卷扬机,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可相应减轻王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五赔偿陈六部分经济损失10万余元。 因此,企业富有余力、出于人道情意可以承担全责,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主张自己的权利,减少损失。 " x# ?$ P/ {. v6 |1 d5 \%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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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对企业的借鉴有: 1.及时参保,将一些问题的损失、损失的补偿降到最低点; 2.完善生产车间规章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对类似于操作、违章、安全等情况作严格规定; 3.在与操作工人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必要强调的问题强调到,利人利己。约定在工伤认定的基础上员工因违章需要承担的过失赔偿责任;切实做好操作工培训工作,减少事故。
- r& X, R. n* t/ a4 L9 O9 l, D" Y( P$ Z 江湖老道的您,看了之后有何感想? 贵企业有没有碰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的? & q! l1 d) f) Z3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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