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登录
- 2013-8-29
- 注册时间
- 2007-10-8
- 威望
- 0
- 金钱
- 60
- 贡献
- 29
- 阅读权限
- 20
- 积分
- 89
- 日志
- 0
- 记录
- 0
- 帖子
- 39
- 主题
- 6
- 精华
- 0
- 好友
- 0
该用户从未签到 - 注册时间
- 2007-10-8
- 最后登录
- 2013-8-29
- 积分
- 89
- 精华
- 0
- 主题
- 6
- 帖子
- 39
|
情况说明:某外资公司由于业务萎缩公司决定关闭在内地的一家分公司。分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与所有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公司计划将于2012年6月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已开始财务方面的清算工作和员工的赔偿事宜。问题如下:
( i- ^# _ l: d* M5 j; A+ ~3 z) M4 g1.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通行的做法,一般员工的补偿标准为N+1, N为员工服务年限,这个标准是不是有上限,即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赔偿上限?赔偿最多为12个月的工资?
' N9 \2 Q# k# L: r2. 关于孕妇的赔偿标准,本人之前的理解是孕妇要赔偿至哺乳期结束,在咨询了12333后,被告知公司解散孕妇的赔偿标准和一般员工的补偿标准是一样的,理由是公司解散,劳动合同主体的一方不存在了,因此属于劳动合同终止。这样的解释是否正确?个人理解:如果公司解散岂不是对三期中的妇女没有任何保护???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孕妇可否主张公司营业执照注销前继续劳动关系(我理解营业执照注销为公司解散的标志),请各位指点,多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