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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1-24 11:41:5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全文读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www.gov.cn/gzdt/2011-11/21/content_1999354.htm
! T9 M3 Y& |+ ^( v1 ]- R: L
. G& l0 P$ H1 U, S4 |  ? 第七条中 “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 `, {  h/ Q) R( @  \
我们这边原先是这样规定的: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者,给假20-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 ]; |) \& h! V2 d& H
0 n: t- n0 R/ l9 H
1 _$ a* t5 J' k三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 C% j( `9 s' q/ R
我们这边目前实施的都是单位先发产假工资,再由社保补贴给单位,新条列变成直接由社保计发产假工资。/ w' |$ f  ?8 L* n
问题是很多私企都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对于实际工资高于缴纳基数的女职工来说,产假工资岂不是要少拿了?是不是应该等《社会保险法》实施个几年后,看具体落实情况,再来改这一条啊?
4 \* i: Y8 u5 T, Q( M0 C
2 k( u$ G+ I$ r) [2 s我们HR是不是都有责任对这个征求意见进行投票,发表意见啊?
; t) Z! E3 ]( y/ M反正我是投了,链接在这里http://yijian.chinalaw.gov.cn/lisms/action/loginAction.do?loginfre=loginfre  V" h2 }* r; o8 u  e1 ~;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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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达人

板凳
发表于 2011-12-31 13:58:04 |只看该作者
帖子支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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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1-24 14:12:44 |只看该作者
女性以后的就业的前景会更加的暗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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