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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案例探讨:辞职是否应返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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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勋章 2011年人气会员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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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09:35:1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markkk2010 于 2011-12-23 13:54 编辑
' O, _$ S& Q, E9 h- |
+ V+ o* I- k6 G. S- i$ L) g7 K0 N- m      案情简介  
9 m- |6 H% @% d      胡先生于20081116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任公司技术总监职务。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胡先生的月薪为30000元。2 r+ m% X7 n1 E: Q" [
  2010410,胡先生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称因家中父母双亲年事已高,近期身体欠佳,故想回老家发展,以便能够照顾二老,因此提出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胡先生入职时,公司一次性支付给他了30万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胡先生要在公司服务五年,期间不能主动辞职,现胡先生违反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胡先生应返还公司给的30万元后才可离职。
3 h: A( i' I: ~  此后,公司与胡先生就30万元的返还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无奈,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胡先生返还其入职时公司给的30万元。' \3 i/ i* o2 X8 k
 争议焦点
/ B% ~7 b/ M  V) Q2 m6 F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胡先生入职时公司给付的30万元,在其辞职时公司是否能要求其返还?+ D. w+ _: q) a5 H* {
  公司认为:鉴于胡先生在行业内的威望和其在技术研发能力上的独到之处,公司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考虑,想留住人才,故在胡先生入职时,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胡先生 30万元,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与其约定,其应在公司服务五年,期间不能主动辞职。现胡先生违反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胡先生理应返还公司给他的30万元。
: D% ]4 m4 S5 ~% T4 m1 A2 p  胡先生认为:当时公司一次性给自己30万元系其担任公司技术总监职务的待遇,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己在五年内不能主动辞职,但其辞职有一定的特殊性,并非到同行业竞争对手处工作,只是回家乡照顾父母。故公司要求其返还30万元后才可离职于法无据。
0 Z2 z; R: y. e. M2 |, c7 b7 U  W. c* y, B+ K$ D8 v; ^) b
      1、针对案例您支持哪方?依据是什么?5 ^: V! p1 d7 G: k$ [+ @5 i
   2、作为HR,如何规避这种风险?7 f4 Y; x9 X6 f8 Q1 V' H- Y
$ i: ^( l0 ?# h3 V* O$ m5 n

回帖推荐

猪笑迷 查看楼层

1、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当企业为员工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才可约定服务期。因此支付30万约定5年的服务期显然是得不到法律法规支持的; 2、员工只要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顺利完成工作交接便可离职,至于离职之后再入职,只要不违背竞业禁止协议,原单位就无权干涉了; 3、目前社会上,诸如解决户口、分配住房、发放现金等都是作为人才引进的手段,以此作为服务期的约定条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针对案例,我支持员工的观点。 ...

锡城风 查看楼层

个人觉得既然公司在事先决定先预付30万,在劳动合同或者补充协议里必然有相应的违约责任的约定,根据约定来办就OK了,一般情况下可根据年限折算。 作为HR,留住人才的方式有很多种,如果公司现状决定只能采取预付现金方式,应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笔现金的性质,同时明确双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做到出现纠纷有据可依。 ...

31号 查看楼层

这个案子发生在上海。 上海市高院认为,在用人单位提供特殊待遇的情形下可以约定服务期,且规定“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物,如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者按照 ...

hairainy 查看楼层

一、“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胡先生要在公司服务五年,期间不能主动辞职”,这条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公平性原则,属于无效条款。 二、“30万元”是作为工资的部分还是吸纳人才的手段,未说清楚。 三、(1)如果“30万元”是作为吸纳人才的一种手段,应事在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里注明清楚,并在合同里解除条款那一项里规定好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2)支持30万元部分归还。上述案例使公司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当初30 ...

点评

宠着小猪  该总结了!!  发表于 2011-12-23 13:44  回复
markkk2010  大侠,到一定的时候别忘记总结一下啊呵呵呵  发表于 2011-12-23 14:05  回复
已有 4 人评分威望 金钱 贡献 收起 理由
少寒 + 20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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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2 13:00:27 |只看该作者
刚刚把新劳动合同法从头读了一遍,楼上给了很多启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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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13:05:38 |只看该作者
猪笑迷 发表于 2011-12-23 09:51 9 i5 t8 A: `: |
1、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当企业为员工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才可约定服务期。因此支付30万约定5年的服务期显 ...

; ~0 j! u" D7 W6 x: U回答不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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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12:33:08 |只看该作者
吃苦的只能是公司拉。劳动者赚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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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5 14:20:01 |只看该作者
少寒 发表于 2011-12-23 12:16
" D2 t( H- _. q规避方法:可以承诺总额30万,每年支付,就每年给付6万,连续支付5年,以减少风险 ...
( {: d$ F% R" z( d' g0 [3 N
或者,可以以借款协议的形式支付,五年期限满后,30万归其所有,这样可以预防风险。还有房子、汽车什么的,最好都以租赁等形式,劳动合同期限满后,归其所有,不然企业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问之以是非而观其志;穷之以辞辩而观其变;咨之以计谋而观其识;告之以祸难而观其勇;醉之以酒而观其性;临之以利而观其廉;期之以事而观其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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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15:08:40 |只看该作者
部分还返,看30万是如何定义的,还有公司的相关制度是否有说明。
工作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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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14:43:36 |只看该作者
做制度一定要严禁,为避免类似事件发生.一方面要将此类待遇写清楚去留问题.另一方面要注意发放的时间.更要注意描述的逻辑性和全面性.
倾财足以聚人;量宽足以得人;律己足以服人;率先足以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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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8 09:37:03 |只看该作者
这种事情虽然我没有遇到过,但是就这件事情而言,说明我们工作中还是存在很多漏洞的,相互学习吧
做人难,做人力资源工作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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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7 13:38:01 |只看该作者
法院判决应该是支持劳方,作为资方有理但是采取了不恰当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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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6 10:29:56 |只看该作者
较支持员工,但我想员工就当就30万给予按服务期进行分摊,把不应得的那部分给予返还。& F. y& a2 b( F. m) y: W

- h# u( C; G* k5 @! f2 U公司就在今后中加强对合同签订的细化,把这些做为补充条款加上,就如上面同仁猪笑迷讲的分期发放(比如每满一年发放6万)还是较好的。不要全押上,时间长变数是很大的。
+ Q6 U: I3 P' M: C
小佛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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