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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案例探讨:辞职是否应返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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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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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勋章 2011年人气会员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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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09:35: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markkk2010 于 2011-12-23 13:54 编辑
: g0 Q3 \# @1 D
( ^1 F6 o8 W8 {9 g      案情简介  
% N4 H) I, @# p; E8 y& R8 a' g      胡先生于20081116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任公司技术总监职务。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胡先生的月薪为30000元。
8 e/ J- V  m& r8 w  2010410,胡先生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称因家中父母双亲年事已高,近期身体欠佳,故想回老家发展,以便能够照顾二老,因此提出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胡先生入职时,公司一次性支付给他了30万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胡先生要在公司服务五年,期间不能主动辞职,现胡先生违反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胡先生应返还公司给的30万元后才可离职。1 p; ~. o& F3 `: {' t
  此后,公司与胡先生就30万元的返还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无奈,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胡先生返还其入职时公司给的30万元。
; H" @+ C0 N0 S
 争议焦点! y, B) y  b- O5 f# t3 g5 l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胡先生入职时公司给付的30万元,在其辞职时公司是否能要求其返还?
# |) r* O. @0 U( l/ a  公司认为:鉴于胡先生在行业内的威望和其在技术研发能力上的独到之处,公司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考虑,想留住人才,故在胡先生入职时,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胡先生 30万元,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与其约定,其应在公司服务五年,期间不能主动辞职。现胡先生违反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胡先生理应返还公司给他的30万元。/ u: c/ z# N( y+ @- `
  胡先生认为:当时公司一次性给自己30万元系其担任公司技术总监职务的待遇,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己在五年内不能主动辞职,但其辞职有一定的特殊性,并非到同行业竞争对手处工作,只是回家乡照顾父母。故公司要求其返还30万元后才可离职于法无据。) j; w- q! {$ E2 n' D4 [) _

' U3 I# ^2 l6 t1 \+ Y
      1、针对案例您支持哪方?依据是什么?% d) W) a% W' m# H
   2、作为HR,如何规避这种风险?; s! [, v; x6 u

1 Z' }$ X  p$ P7 E4 W. G

回帖推荐

猪笑迷 查看楼层

1、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当企业为员工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才可约定服务期。因此支付30万约定5年的服务期显然是得不到法律法规支持的; 2、员工只要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顺利完成工作交接便可离职,至于离职之后再入职,只要不违背竞业禁止协议,原单位就无权干涉了; 3、目前社会上,诸如解决户口、分配住房、发放现金等都是作为人才引进的手段,以此作为服务期的约定条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针对案例,我支持员工的观点。 ...

锡城风 查看楼层

个人觉得既然公司在事先决定先预付30万,在劳动合同或者补充协议里必然有相应的违约责任的约定,根据约定来办就OK了,一般情况下可根据年限折算。 作为HR,留住人才的方式有很多种,如果公司现状决定只能采取预付现金方式,应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笔现金的性质,同时明确双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做到出现纠纷有据可依。 ...

31号 查看楼层

这个案子发生在上海。 上海市高院认为,在用人单位提供特殊待遇的情形下可以约定服务期,且规定“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物,如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者按照 ...

hairainy 查看楼层

一、“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胡先生要在公司服务五年,期间不能主动辞职”,这条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公平性原则,属于无效条款。 二、“30万元”是作为工资的部分还是吸纳人才的手段,未说清楚。 三、(1)如果“30万元”是作为吸纳人才的一种手段,应事在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里注明清楚,并在合同里解除条款那一项里规定好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2)支持30万元部分归还。上述案例使公司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当初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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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着小猪  该总结了!!  发表于 2011-12-23 13:44  回复
markkk2010  大侠,到一定的时候别忘记总结一下啊呵呵呵  发表于 2011-12-23 1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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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寒 + 20 很给力!
锡城风 + 5 + 15 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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蟹蓝 + 20 + 20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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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2-23 09:36:1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碧池生春草 于 2011-12-23 09:54 编辑
, l  s" g" f! Q( L* P  ?, v+ G, O4 x3 x( D6 A) H' W; g# X8 c
这次终于是沙发了$ o- x" I1 i; \- l( e- Y
胡先生也承认公司给了三十万,那合同中对违约是如何约定的?不管是什么原因,家庭也好,跳槽也好,结果是没有履行合同,在这一点上,我是支持公司的支持,退回当时发给胡先生的钱,但我觉得胡先生来公司,有部分原因也是因为这三十万,现在的这个情况,三十万全部退回,估计是不太可能,看法院判定退多少。
' V  R) D/ Z& @) a7 O' W  Y( ~, Q作为公司来说,非常急切的想引进人才,奖励要怎么用,才用得好,确实是门学问,我个人认为第一,应该发阶段发,在多长阶段内发多少比例,在多长时间内全部发完,这样也达到激励的目的,也掌握主动权;第二,视工作业绩奖励,能力如何,成果如何,按创造的结果价值来激励;第三,合同约定,法律保障。
4 x  P0 s" ?! g7 h7 X9 D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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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991 + 4 沙发不好坐,快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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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09:38:21 |只看该作者
占位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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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991  还是需要来参与回答  发表于 2011-12-23 09:42  回复
忠诚源于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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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09:42:39 |只看该作者
关键看这30万元是以什么名义给的!
2 Z' x$ S; ^% V- U如果是以薪酬的名义给的,那白给……
# c$ O: r5 L. n# s4 F! n如果是以其它名义,最妥善的解决办法是按实际工作年限同比例兑现……6 m+ d& N2 N. A' G2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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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着小猪  白给的依据是什么??  发表于 2011-12-23 09:59  回复
信任、责任、重任、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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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猪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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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09:42:3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宠着小猪 于 2011-12-23 09:52 编辑
9 r$ n9 F1 N' g8 Y) D, c5 Q. Q
, U0 c1 h3 a! z8 r一、我均半支持可以吗??
. B/ q8 F$ x  F# C1、企业“胡先生要在公司服务五年,期间不能主动辞职”当属无效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37条之规定2 t+ v4 D) ?8 E: s, I1 D) r' d
2、作为胡先生,因为未履行完合同,应该返还未履行部分的工资。还有合同中的“服务期”这个是不严谨的,《劳动合同法》中已经明确了服务期的定义,明显不适用。
% t, i: Z0 D1 B) c二、作为HR,既然是关键人才,首先我们要考虑是否有能力为其解决后顾之忧,比如安排其父母到上海就医,或是派人(雇佣看护)去照顾。退而求其次,对于合同中无效条款,应该及时修正。2 s5 Q1 P+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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芋儿  赞同  发表于 2011-12-24 07: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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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争,不染,不逆,不持,不缚 快乐就在智者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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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09:45:27 |只看该作者
支持小猪的观点 呵呵
1、开发课件
2、多发表论文
3、实践后多看教科书,多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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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09:46:28 |只看该作者
支持刘先生,期待其他大虾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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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09:49:49 |只看该作者
合同有规定,“其应在公司服务五年,期间不能主动辞职。现胡先生违反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胡先生理应返还公司给他的30万元。"但是合同又没写明如未服务满五年应如何处理。故公司要求全部返还有30万元有点不合理吧,是不是应返还30万元的一部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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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09:50:16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如果是以工资名义给的,那就不用返还,而如果是以福利的形式给的,那就按工作年限来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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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着小猪  不用返还的依据是什么?  发表于 2011-12-23 09: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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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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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09:51:20 |只看该作者
1、胡先生应当按照相应的比例返还公司。
7 y1 x4 E# z4 s& F/ r2 ]    由于双方并未约定竞业禁止,故胡先生认为自己不是到竞争对手处工作,因此不应当返还的理由不成立。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胡先生的30万元属于预付性质,胡先生由于未能按约定期限完成劳动,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理应相应的返还公司。# `" x, k9 V7 `  S
2、对于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特殊待遇,比如汽车、住房或住房补贴等,最好事先双方约定清楚其性质,以免误解。如果能按月支付也许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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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991 + 4 感谢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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