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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用人单位能与员工约定“不负责工伤”么? 【案例】 小张2008年3月入职某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电子公司为逃避其法定责任,在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如果张某在工作中遭遇事故,责任自负。2009年6月,小张因公外出,在外出时遭遇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小张为此支付医疗费和其他费用达2万多。小张病愈后,多次找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并给予工伤待遇。公司拒绝了小张的要求,并声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公司概不负责工伤问题。为此,小张只好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夏燕峰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通过约定“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来逃避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遇到下列情形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失业,生育”。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条款,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负担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 而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以及《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并且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过《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指出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的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伤自负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没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因此在本案中小张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作为公司员工就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尽管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条款,但此条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条款。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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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6 Z1 p+ y4 ~0 z1 d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5 S- x8 N: J" D) R5 Z/ Y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K- l! W, _" v: z; V) l( z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K" [; h* @/ L: j O* \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字第1号批复》 企业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的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也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应属无效的民事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 Z) A, p, O# y"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d- W, v9 `1 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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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应对】 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与劳动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条款的,该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该条款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无任何法律约束力。 ~~~~~~~~~~~~~~~~~~~~~~~~~~~~~~~~~~~~~~~~~~~~~~~~~~~~~~~~~~~~~~~~~~~~~ 作者:夏燕峰律师 单位: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1381号28楼D座 电话:13918720343 律师简介: 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公司法、知识产权、合同法、融资租赁、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人身伤害以及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