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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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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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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6-10 21:46:1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各位好,请教两个问题:
" m* E( D: \2 x5 l& {8 k2 o) e( G/ z
1 我2010年到公司签的1年合同,11年公司跟我续签的3年合同,那么下次签合同就可以无固定了吗?
/ Y  t2 M. M2 J& V
9 C: E- L9 r. t* Q是续签两次后签订无固定还是续签一次就可以了?/ l: y( q$ A# e8 G

6 G: S" f; W/ K+ ^8 O0 r& ?2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要赔N个月,公司优化人员也是赔偿N个月,不续签与优化有什么关系与区别吗?
4 O% y8 i0 ~% K! E' [6 H* c  另:优化赔偿与合同签订的时长有关系吗?还是只与工龄有关?* ~$ B* v2 a0 Z$ C, F
# A* F6 k$ R9 l
谢谢各位大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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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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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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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6-11 00:39:37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生效日2008/1/1起,连续订立二次才算数,以案例来看,只要连续二次后公司主动续约时,劳动者方可要求签订无固定其劳动合同!
9 i: w. f' k) f# i( K. S$ J但体醒一点:若是续约时企业主动提出三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非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若劳动者不同意,企业可按照第四十六条(五)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依年资赔偿经济补偿金即可!
$ e5 V" }( e1 ]( L  u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9 f4 H$ H0 Z6 G# s" F6 q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T5 W* I2 O+ q( n$ R1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a4 D. j3 C3 G: Q1 q) B; k(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8 b+ \, b- u9 T" a8 L' E.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5 A' Y1 J9 Z  {9 J# u优化算是协商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应该赔偿经济补偿金没差别,差别或许只在于是否提前一个月通知而已,因为既然协商解除就没有「提前一个月」之必要!" m' ^. b2 y( J( e: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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