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燕峰律师谈劳动法:如何约定试用期 【案例】 谢某2008年7月入职某咨询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4个月。参加工作半个月后,谢某找公司人事经理,要求缩短试用期。公司人事拒绝了谢某的要求。谢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仲裁机构裁定公司违法。 【夏燕峰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违法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劳动合同考察期。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本案中,咨询公司与谢某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的不能超过2个月。但在该劳动合同中,咨询公司与谢某约定的试用期为4个月,这已经超过了法律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HR应对】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应该应该严格遵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定的试用期范围。违法约定试用期将会导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 律师简介: 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公司法、知识产权、合同法、债务重组、融资租赁、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人身伤害以及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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