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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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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7 09:48: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B]现某公司(不是国有企业),有一主管A于2001年1月进厂,但目前表现越来越差,抱怨也较多……因工作交接原因,原劳动合同过期已半年左右了一直未续签。现在,公司有意不想再与其签劳动合同。 " k/ d3 N8 ^3 Z/ a) v' X 8 [4 a! y3 S& K E/ ^% s4 y" j依据最新的劳动法: & ]& O1 I- h, [7 l. M7 t, a7 o; u1、”原劳动合同过期已半年左右了一直未续签现在,公司不想再与其签劳动合同。 6 j6 `; V( H) e p% `3 @9 N# m1 ^' t,“这是属于劳动合同终止,还是解除。 8 ]0 t* g( s2 q: { S2、如果提前30天通知其当事人,和不提前30天通知,结果一样吗? % R- H; c+ \6 k8 O1 V2、经济补偿金一定要给吗?还要不要按每满一年,发给相于目前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要给4个月,2005年才上一个月啊。[/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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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7 14:23:00 |只看该作者

RE: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

1.这个案件属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期满,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与之续签合同的,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要予以赔偿,双方就续签合同期限不能统一意见的,从签订之日不得少为一年。4 n8 b! ^& B1 b5 j8 @+ W# `: G 2。不一样。用人单位有义务提前30日通知当事人。如不通知,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晚一日补偿相当于该劳动者一日的工资,最多为30个日工资。(如果单位不在北京,合同自然终止,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只是贯例上都是由用人单位事先通知的) # I. Z. l! T- G0 |$ m. @1 e8 Y3。补偿金给不给看你怎么解决了。如果你能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与之补签为期一年的合同,一年后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则不给补偿金;如果你想马上与之解除合同,那么必须给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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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7 13:39:00 |只看该作者

RE: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

1.这个案例属于劳动合同解除。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与劳动者续签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人,末通知的视为劳动合同续签。7 i' h2 O3 n+ k* V& s/ ]' j 2.不一样,不提前通知的,除要付给劳动者补偿金外还得支付赔偿费用$ ^- Q4 d4 Y4 U* R. ~0 y3 s 3.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定要给。[EDIT]用户“安然如斯”于2005-1-27 17:05:14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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