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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劳动法:如何约定服务期? 【案例】 王某2008年8月入职AK咨询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AK公司与王某约定:“服务期为3年。王某在服务期满之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向AK公司支付违约金4万元。” 王某在工作一年后,接到某猎头公司电话,介绍其到另一家公司工作。王某在面试后,决定辞职跳槽。王某在2009年10月提前一个月向AK公司提出辞职。AK公司接到辞职书,告知王某,若其在服务期满辞职,则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4万元违约金。 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王某与AK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无效。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违法约定服务期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因出资对劳动者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而要求其承诺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后,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提前辞职,用人单位就有权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该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且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在本案中,AK咨询公司与王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约定服务期。然而,在本案中AK咨询公司并没有向王某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也没有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因此,在本案中,AK咨询公司与王某约定服务期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 【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HR应对】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违法约定服务期的,属于无效约定,无任何法律效力。 2、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技术培训并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应及时与劳动者签署相关培训服务协议,约定相关培训费以及服务期。 ~~~~~~~~~~~~~~~~~~~~~~~~~~~~~~~~~~~~~~~~~~~~~~~~~~~~~~~~~~~~~~~~~~~~~ 律师简介: 夏燕峰律师,复旦大学硕士,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公司法、知识产权、合同法、债务重组、融资租赁、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人身伤害以及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