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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有关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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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8-13 17:18:1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求助~~
我们公司为研发型企业,所以每位员工进公司时都会签一份“保密协议”,以求约定员工遵守保密协议,防止公司重要信息外漏。保密协议中有以下内容:
1.未经公司授权,乙方不得擅自与其他个人或公司合作研制开发设计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之产品
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以本人或其近亲属的名义成立自己的企业或为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
3.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以及离职以后三年。
4.如员工违反此协议内容,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我的问题是:这一份保密协议,是不是可以理解为非正式的“竞业限制协议”?以上条款有不合法之处吗?判断一份协议是否是竞业限制协议有一些必要条件吗(比如说,违约金)

先谢过各位中人网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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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21:51:13 |只看该作者
正好可以用到!感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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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7:28:48 |只看该作者
一棵大树啊 发表于 2012-8-14 13:41
其实我的问题是“是不是只有标题为‘竞业限制’的协议才是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当事人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

竞业限制不一定要单独签一份,可以含在劳动合同条款中,或作为劳动合 同附件也可以,是不是有竞业限制费用,具体要看条款如何约定,比如有的公司在其约定,离职时如果发放竞业限制生效的通知书,否则不生效,所以如何设计条款相当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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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3:41:42 |只看该作者 |楼主
shuangju 发表于 2012-8-14 13:29
呃。。。。保议协议是一回事,竞业限制是另一回事,保密是义务,不需要支付费用,劳动合同法中有相关规定 ...

其实我的问题是“是不是只有标题为‘竞业限制’的协议才是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当事人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或者说,只要有内容与竞业限制相关就是‘竞业限制协议’?”比如说“乙方不得擅自与其他个人或公司合作研制开发设计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之产品”这与竞业限制中的不许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产品意思基本一致吧,那么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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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3:29:50 |只看该作者
一棵大树啊 发表于 2012-8-14 11:30
谢谢shuangju的回复,不过好像没有完全回答我的问题

呃。。。。保议协议是一回事,竞业限制是另一回事,保密是义务,不需要支付费用,劳动合同法中有相关规定,而竞业限制是另一回事,如果要求员工执行一是要付费用,二是这个费用需要离职之后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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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4 11:30:5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shuangju 发表于 2012-8-13 18:12
首先,保密费与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两个概念,实操中经常被会混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

谢谢shuangju的回复,不过好像没有完全回答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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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8-13 18:12:49 |只看该作者
首先,保密费与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两个概念,实操中经常被会混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一是不公开性,即该信息不为公众普遍知晓,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
二是实用性,该信息能够能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
三是保密性,即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签订保密协议属于采取措施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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