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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公司在3月初变更公司名称和地址,但是6月份才补签合同,但是其劳动合同主体本身已经发生变化,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意思协商一致的结果,合同一方主体变更了,就意味着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发生了转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须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劳动合同一方主体甲公司变更为乙公司,但原先甲公司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没有进行任何变更,因此,甲公司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对于乙公司而言并没有法律效力。
; c: M* G: [* E& \& b$ Y( }+ ^
! [- I4 i7 [. o3 v8 O$ n; Y第二,公司的合并只是权益上的调整,我想问一下,公司合并后的主体是哪一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这一条的要旨:本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公司法》中也有关公司合并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在这个案例中,我现在不知道公司的主体是那家,如果暂时不存在,那么就由原来的公司各自承担各自权利与义务,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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