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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待岗“引发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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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8-27 21:33:4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miaoshou25 于 2012-8-28 07:59 编辑 ; E1 U1 K8 V, ]0 x8 y, i: a

& Y7 X  P$ k* a+ C2 T3 L* c3 n楼主之前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因为行业不景气,加上公司前期买地投入过猛,导致资金跟不上,几个项目全停。为了减轻压力,公司给40多名员工放了假,定的是三个月回家待岗休息,这三个月只发放生活费(按最低工资的70%),三个月后看公司情况再定。8 v4 |9 k; |8 O7 H3 ^2 O
2 v0 F5 l* r% a  |4 \  [: O
现在三个月过去了,公司情况并没有完全好转,期间工资发放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延迟。放假员工的三个月生活费也一直没有发。# H# j8 O1 s" H+ y! V
0 N# Q( E! s$ X" Q! z
中间有放假员工来公司询问,和公司行政经理(因为人事负责人已经离职)还吵了起来。另外,放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行政经理打电话通知对方公司给他们终止了劳动合同。结果和他吵架的这个员工把公司告到了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加班工资、补交社保、高温费、带薪休假工资、给予经济赔偿等等。6 P/ @' j0 ~9 b, u

1 H: D/ z9 I0 X其实,该员工的劳动合同签了、社保交了、加班补休的就剩1天、该员工入职不满一年不存在带薪休假,大多数仲裁申请的内容是可以轻松应对的。
& ], ]* m9 J, s4 R6 \# \/ F2 k+ z# }2 |' a
现在不确定,希望请教的是:2 K( ~/ H1 v. w! W( Q$ s( `
1、公司并没有完全停工停产,放假也没有到劳动局备案,这个生活费恐怕是站不住脚。如果发放生活费不合法,那么这三个月放假期间,员工确实没有出勤,可能会怎么判?(发最低工资?还是发员工原工资?)& I/ N% j4 @3 |; R
2、三个月生活费迟发,这个会遭到如何的惩罚?
" B# Q3 i! u( Y  E5 v' ], w3、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只是行政经理自己打电话告诉了员工。这个能否“赖掉”,避免经济赔偿,只给与经济补偿金?
0 E5 t$ e) s( F. m5 l5 @- n% _( f  B
公司老板人还是很好的,找我去的时候,告诉我他考虑是给予放假员工三个月的生活费,另外再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谁知道下面人做事不当反而找了事。
7 ~7 H, |) V) ~+ K
' c8 P" H7 R$ A4 ^2 [& e盼指点
zxx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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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14:53:57 |只看该作者
就这个问题,我以前了解过,各个地方的规定不一样$ t5 Y- F( V# Y; n, e! W
“停工放假”在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一定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只需履行告知程序即可,但就待遇的发放就有规定
6 a# W6 Z/ G* z0 n0 J一般来讲第一个月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就支付当地最低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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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10:28:2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vtaker 于 2012-8-28 13:03 编辑
% ?. \* I( B" a* x$ W/ Y' c& h  u0 |; a+ x* G
1、关于“生活费”的合法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7 \. h# B6 g8 V
      这里有两层意思需要理解,第一就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是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还可包括企业迁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至于你们公司的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根据你们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s3 |$ ]* u& Z4 Q8 |' f9 g

" e5 J' q; c9 k1 X( }3 v) m1 Q      第二就是“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从这条规定可以理解,当企业出现上述“重大变化”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也就是,看楼主公司当时给员工放假前,是否有签订合适的条款,对方是否自愿签字认可。
4 E8 G+ v  ?2 w* C$ s" C( H! K9 F& V- V/ h5 _7 c, L& ?3 ]/ w
2、关于拖延给付“生活费”:若第1条中论述的情况成立,也就是公司属于发生“重大变化”,有与员工协商签订合法的变更后的合同(也就是员工休息,领取基本生活费),那么这里的生活费,也就是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的“工资”,而工资就有一个给付周期的问题,非计件、计时、兼职的普通员工工资,按规定应该是一月给付一次,那么拖延给付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8 a( }) y# K$ w      所以由此看来,这个还是有回旋的余地。只要计时补齐,有可能不会受到支付赔偿金的处罚。
! A0 D6 j  s: E; j$ t! s0 ?$ O5 Y. A4 e; a
3、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一般来说,以书面文件签字日期为准,口头表述,难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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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08:00:33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写的有点多了,又修改了下0 P  p3 S6 o$ l: }/ T; d

2 z( r) S" E* ?2 s小弟的疑问主要就是那3点
' O# y5 v" e1 f5 P/ P
1 W' g6 @2 n# [  Y3 `: v1 i5 `另外有哪些地方考虑的不到,也希望能够指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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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7 22:29:2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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