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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有关劳动合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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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9 08:07:5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案例讨论:浙江甲企业与张三于2010年8月1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三的工作地在江苏吴江。一年合同期满,甲企业与张三无续签劳动合同,2012年8月26日,张三收到企业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企业因合同期满不再续签为由要求9月1日前张三办理离职手续,请问张三可以得到的经济补偿金按本地规定应是以下那个金额:2 p" L$ \# s3 P' V( {
A:2.5个月的经济补偿+12个月的未签合同经济补偿金+1个月的代通知金。: X, \% O- X3 b4 q
B:2.5个月*2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违约解除赔偿金+1个月的代通知金。
. U5 |, t# l# [6 n# F' @- i* J7 M3 ZC: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 d8 r% |: V! Y# G6 ZD: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V6 _9 e8 h6 W2 M$ `! i2 P4 j0 e9 o, ~
E:其他答案,请描述。7 N2 C) A4 b  k* q, l# }3 i

6 n& B' c" ?0 B, \5 q" o- t1 V& |0 l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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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0 10:51:39 |只看该作者
应当是支付两个月的离职补偿金。) h6 d0 k: @) o7 N% i- r7 t2 Q
原因:: q+ o' U0 ?9 A+ I
法律只规定1个月内必须要签,过1年不签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d4 Y0 q* [( S# ?8 ?3 L
公司在1个月内己经签过了,法律对于续签没有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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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9 15:45:0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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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9 15:02:56 |只看该作者
1、张三在甲企业服务的期限为:2010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即二年零1个月,按照规定,可得到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6 ~3 W4 p$ }1 ]* |! o* z2、张三自2011年8月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未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但张三仍在履行其工作职责。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应当立即补订劳动合同。所以张三应得到11个月的双倍工资。9 x4 |; n4 s) L$ z; R# C
3、甲企业于2012年8月26日通知张三终止劳动合同,理由是: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实际上甲企业于2012年8月1日已被视为于张三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是违法的,所以甲企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三可以要求甲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赔偿。
% Y' @- {( r, W* Y. s# w8 Z(企业在支付了双倍的经济赔偿金之后,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y  J$ U  p! W9 n) v3 V) ^: B
4、甲企业于2012年8月26日通知张三于9月1日前办理离职手续,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张三,应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 v; i' E4 S1 s6 X0 b# N
综上:张三应得的相关赔偿补偿为:11个月的工资+2.5*2倍的违约赔偿金+1个月的代通知金。, ~  t1 D# R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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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北坏蛋  很好, 很强大,学习了,受用  发表于 2012-8-29 16: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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漓江冰雨 + 30 很给力!回答有理有据,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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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8-29 09:49:04 |只看该作者
怎么 没有人回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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