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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HR论道] 劳动合同不清楚、有遗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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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4 10:38:1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例:
刘某为浙江绍兴某某公司员工。2008年7月中旬,刘某进入某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6月19日早上,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由肇事方赔偿刘某2,900元。此后,刘某未再上班。另认定,某某公司未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0年7月,刘某申请劳动仲裁,但在法定期限内未被仲裁机构受理。刘某遂诉至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认为:
对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被告(某某公司)主张是2010年6月8日,由于其未提供职工名册等证据证明用工的起始时间,原审法院采信原告(刘某)的主张,即为2008年7月中旬。据此,原审法院确认双方于2008年7月中旬起建立劳动关系,2010年6月19日起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未再上班。
原、被告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建立劳动关系,被告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原告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据此,被告应支付原告2008年8月中旬起至用工满一年的前一日计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由于原、被告均未能证明原告的工资收入标准。在此情形下,视为双方对原告的劳动报酬约定不明,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上年度绍兴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执行,2007年绍兴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9,956元/年,其双倍工资差额为27,460元。
关于原告要求补缴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为原告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系其法定义务。现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清楚,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但具体补缴险种、金额、补缴期限应依社保机构认定。
原审判决:一、A单位应支付刘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7,46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A单位为刘某补缴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具体补缴险种、金额及补缴期限以绍兴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核定为准,个人应交部分由刘某自行承担),刘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参保资料和个人应缴部分交给A单位,A单位在收到上述资料和款项后的五日内为其办理好补缴保险的手续;三、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劳动报酬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时,若不能协商且没有集体合同可以适用的,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处理。
本案中,刘某与用人单位某某公司就未签书面合同发生的支付双倍工资的争议时,工资标准是计算赔偿标准的重要因素。但是刘某与用人单位均未能证明自己的工资标准,法院认定属于双方约定不明。因为双方就此有争议,某某公司又没有集体合同可适用,于是法院按同工同酬原则判决适用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操作提示:
1)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对于必备条款,例如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一定要明确,以避免产生争议。
2)对不明确的条款,企业要及时同员工协商,加以补充、明确。
3)对于不能达成一致的补充条款,企业要清楚所依据的法律文件:集体合同优先适用。没有集体合同可适用的,报酬适用同工同酬原则,其他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w/ U2 {4 O7 [+ F*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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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0 12:00:57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分享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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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5 12:42:2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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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5 11:47:59 |只看该作者
这些我都知道了呢,不过谢谢分享,希望更多的家人能看到,能为自己的工作做一些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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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4 12:57:20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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