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后登录
- 2013-4-3
- 注册时间
- 2012-8-8
- 威望
- 208
- 金钱
- 1152
- 贡献
- 277
- 阅读权限
- 50
- 积分
- 1637
- 日志
- 23
- 记录
- 0
- 帖子
- 100
- 主题
- 86
- 精华
- 0
- 好友
- 4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 注册时间
- 2012-8-8
- 最后登录
- 2013-4-3
- 积分
- 1637
- 精华
- 0
- 主题
- 86
- 帖子
- 100
|
2010年7月11日,被告B请原告A为自己家的屋顶阳光房做防水处理。原告与被告约定:防水材料由被告提供,工钱按每平方米5元计算,总价230元,原告A自带做防水处理的工具。当日下午5时许,在被告B家做防水处理过程中,原告A与工友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在拉运防水材料时,从4米高房顶处摔落至地上,造成原告脾破裂伤。原告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B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5.6万余元。
% e% x a. X+ K/ d3 Y3 U M. W G就此问题有两种意见: 0 p8 D% u8 X( X2 d) z( T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原告与工友接受被告的雇请,到被告家进行防水处理,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给付报酬,原、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应承担责任;: ] T# |. q0 R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与工友是自备防水处理工具,按被告的要求完成防水处理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控制和支配关系,且被告按劳动成果即每平方米10元,总价460元支付报酬,原、被告之间属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在完成工作活动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被告只有在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责任。
8 ~1 \' p8 t& _# X1 U+ D9 z【点击查看全文】 点击进去参与讨论,就有奖励哦!4 ]( _( m( ?8 |! P4 K& \/ C9 _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