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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劳动关系案例探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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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0:10:2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案例三; H, q" A) Q- p& t
冯某1992年6月与某机电集团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1994年5月以来,冯某经常不到公司上班,同几个朋友做服装生意。由于这段时间生产经营不好,职工劳动量不饱和,公司对冯某的问题没有追究。1995年3月以后,该公司通过改革经营管理方式,生产形势开始好转,生产任务紧张,冯某再次请事假时,公司不予批准。冯某与公司领导发生争吵,公司以此为由,称冯某不服管理,解除了与冯某的劳动合同。冯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调解。调解过程中,冯某提出先由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后自己提出辞职请求的主张,用人单位表示同意。经双方协商一致,仲裁委员会制作了仲裁调解书,冯某和公司在调解书上签了字。1995年4月27日调解书送达冯某后,第二天冯某反悔,认为调解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找仲裁委员会要求裁决,恢复其劳动关系,被仲裁委员会驳回。6月8日冯某将此案起诉到了法院。
问题:
(1)仲裁委员会调解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吗?为什么?  
(2)仲裁委员会驳回冯某的重新裁决请求正确吗?为什么?
(3)从劳动关系处理角度来看,本案例有何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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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3 15:12:57 |只看该作者
很详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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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1:52:22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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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1:49:57 |只看该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5 `( I8 e/ ]+ a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7 s3 Z. ?0 n6 _" A/ u' q5 Y: @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Y$ i7 {3 Q: x; H7 j) Y8 l9 ]( A8 L+ |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W& i  V1 M+ H/ V  F" ^/ U
; R6 D6 O% A/ f1 E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G; Z$ g5 |/ H& i# D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R, e; |+ a$ Y; _# c* p1 j$ }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 Q( I6 P  A5 P1 k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o! Z$ Q( [& K( D( I+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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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7 11:15:33 |只看该作者
(1)仲裁委员会调解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吗?为什么?  
+ r4 N' j* R0 `" Y; U9 B  E, ?劳动仲裁和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具备同等效力。发生劳动争议后可协商、调解,或者直接申请仲裁,其中仲裁时必经程序,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9 l* I) S& `, V1 L

$ B* n$ _8 z( F1 E; F1 q(2)仲裁委员会驳回冯某的重新裁决请求正确吗?为什么?
1 v' d* r" y1 r: q2 C) |& _/ }正确。当时双方都已经在调解书上签字了,调解书已经具备法律效力。7 W1 {% E. Y) Y8 M5 N/ v
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 }& P! H4 i, w6 g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 m1 a9 G3 r5 w- r/ w8 h9 Y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 n& X3 A. B; q9 f因此,此案的裁决应属于终局裁决。
2 Z% [2 z0 X1 m7 Y# H9 L  _* i) n9 Y9 E; ]$ r3 O) q/ |
(3)从劳动关系处理角度来看,本案例有何启示?' ~% U2 T! S; G. j+ b4 x: `
完善的管理制度是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根本办法。
" r5 g( D8 k/ F此案中,公司若在规章管理制度中对员工兼职有明确的规定,就能有效地规范冯某的行为,哪怕到最后发生劳动争议也可有规章制度可依,不至于落得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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