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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碰到一个职工患病的问题,查了很多相关的资料,感慨:还是大城市好啊,因为规定都要完善一些。像病假工资,广州和上海都有很明确的规定,而且即从劳动者又从企业的角度去考虑。再看劳动部的规定,居然51年出的劳动保险条例现在还在用,国家还要我们这些小地方的企业去按那个高标准执行。东莞再怎么发展,也比不上人家广州或上海,这叫我们怎么制定制度,郁闷。想想那些人真是天才,一个制度居然可以用50多年不变!!!!这是牢骚不听也罢。
不过制度还是要制定,所以还是要请教一下:
1、如果医疗期满因不适任工作被辞退,要支付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这个工资标准是怎么样的,必须是个人全额的工资吗?
2、我看广州的规定,医疗期是3天以上的病假都可以进入医疗期,不知道这样是不是合理的呢?你们的公司是怎么做的呢?
3、大家的病假都是怎么规定的呢?
请同行赐教![EDIT]用户“红伊”于2005-5-25 9:19:58编辑过此帖。[/ED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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