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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不得约定试用期的7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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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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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1 12:20:0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31号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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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31号-(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20192)
不得约定试用期的七种情形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了互相了解和考察的特定时间。试用期的约定并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试用期做了一些限制和规范。比如,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得约定 试用期。如果单位违法约定了试用期且已经履行的,则可能面临双倍赔偿的风险。
     1、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
     3、劳动者被调整工作岗位的
     4、劳动者离职后又回到原公司工作的
     5、续签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试用非全日用工的
     7、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后直接安置到用人单位的。
cmc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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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6:29:56 |只看该作者
我也是对第四条比较感兴趣,原来还有这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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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4:01:54 |只看该作者
对于退伍军人再来公司就业的,我们没有试用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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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3:50:29 |只看该作者
对第四条有了全新的认识。真是实用的好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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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11:43:05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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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08:17:31 |只看该作者
31号 发表于 2012-12-13 11:43 ' H0 r) i& B3 z( C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该条文的理解要从立法本意去理解,劳动 ...
8 o! @4 @& f7 n4 f$ S( o  h% z
哦,明白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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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1:37:1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lauryl 于 2012-12-15 12:56 编辑 . Q0 m% u+ Q8 j5 d+ ^  o' ^
31号 发表于 2012-12-15 10:29 , p) r2 b0 B* E" I
企业使用退伍军人试用期问题,劳动部对此有专门答复:不需要试用期!
7 N5 n  [+ H+ ^
5 T! L9 x8 ?: O6 N劳动部《劳动部复关于退伍军人参加 ...
$ H+ m+ I" h5 M
% N+ L7 V# C% \0 g" O' y3 N) d
谢谢,已查询,未查询到该文件的文号或是法律明确的出处,但也未查询到该文件被明文废止或是新规取代的规定,仅《关于劳动力招收和调配的若干规定》已于1989年被明文废止。基于以上原因个人对该文件的真实性存疑。4 }2 C: |& Y; T* N* D( I
PS. 1960年的时候,有“试用期”这个名词或是说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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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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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0:29:3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本帖最后由 31号 于 2012-12-15 10:41 编辑
& K# h' Y' }* f
lauryl 发表于 2012-12-15 10:08
+ h" \! K! Y; D第7条错误,正确答案应为:0 Z  c, e! D1 b- p) g
    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后直接安置到用人单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 ...
, H1 S, M7 W1 `0 U
企业使用退伍军人试用期问题,劳动部对此有专门答复:不需要试用期!9 q. n& h* h: S# ~; l# h. N

( h7 n- J6 T& T劳动部《劳动部复关于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和试用期问题》
* U: Z+ m( f6 w" Y       关于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和是否需要试用期问题,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议字34号的有关规定,他们在服兵役期间以及超期服役期间的军龄,都可以计算为本工作单位的连续工龄。至于试用期,他们退伍后直接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的,不需要试用期;如果退伍后即还乡,又被企业吸收参加工作的,根据我部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五日发各地试行的《关于劳动力招收和调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一般应是合同工,也不需要试用期% O2 C$ l& r' v" r/ o) Z& C/ E

& s! E& L+ b2 z+ _/ z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0/L35301196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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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0:08:3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lauryl 于 2012-12-15 10:09 编辑 " F2 G6 j& j! E" K; }) A+ c6 T

# l5 O+ ]/ V+ I8 ]& b! _第7条错误,正确答案应为:5 ^' L+ i# y# ?% N2 t5 V$ u0 ^, r
    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后直接安置到用人单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但不得实行试用期的工资待遇,需按照转正后的工资待遇予以发放;即使用人单位必须接收城镇户口且服役前未参加过工作的退伍义务兵,双方也可就在单位的岗位以及工作内容进行双向选择或约定。- P. X/ v; B- \- N5 C* f  E: j
【lauryl分析】
0 o% e" |5 P3 r# N0 N
    该文章对于此种情况不的约定试用期的法律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1987年颁布的《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三、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种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的待遇,直接按上述规定确定工资。如分配的工作与在部队从事的专业不对口,需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由所在单位照发。”由于该规定的主旨内容为确定志愿兵、义务兵的工资待遇问题,此处不得实行的待遇应为试用期的工资待遇,而不能一概的将其理解为“不得约定试用期”。
# w& j0 e: ?5 U; ^    并有其他观点认为该不得约定试用期的依据还有《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9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由此推定由于退伍兵的工作由国家统一安排,用人单位必须接受,无须经过双项选择,故用人单位不得与退伍兵约定试用期。但该条款对于退伍兵主体有明确规定,必须为城镇户口且服役前未工作过的义务兵才实施该项规定。
/ O# S, x$ S0 x+ o& z故依据上述两条款不能推断出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后,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约定试用期的结论。且我个人认为该结论
" B( F% @4 F$ Z限制了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劳动者自由选择岗位的权利。
9 ]- `4 Y3 Y- O7 x, T3 L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条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 C, Y; k" ^9 X" J+ n; k% h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也明确规定“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
( W; w; C* F! [; v8 W* Z    故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后直接安置到用人单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但不得实行试用期的工资待遇,需按照转正后的工资待遇予以发放;即使用人单位必须接收城镇户口且服役前未参加过工作的退伍义务兵,双方也可就在单位的岗位以及工作内容进行双向选择或约定。
6 b4 `+ v5 T. j4 Q3 y: ?4 m【lauryl总结】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A; [! L) n' Y; t1 p# ]* n* `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b4 r: M, `% v! d
1 J+ m8 y9 V. M: H) ^5 p     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6 X. E: h6 J9 r

5 J* j# O" \: s& R+ g     3、劳动者被调整工作岗位的
9 x) M) A  m# D- i6 J; F; ^1 W& g* X
5 Y$ l, C, D. V! S+ t; d6 X     4、劳动者离职后又回到原公司工作的9 C& d2 Z1 {6 w; t
4 [/ C. @0 ?& `5 E! Z
     5、续签劳动合同的
! U# T* c+ p6 O$ f, |8 @9 D% L0 E" Q
     6、用人单位试用非全日用工的
. t* ~$ y0 A4 q$ ~9 x+ a% e
4 \6 W2 b. n; I  E# L; T% i     7、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转制的,可以不约定试用期1 F/ T! h& {8 Q/ R' t2 h
  / @0 ^) ]* i; D& K0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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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4 23:03:29 |只看该作者
本人观点:; P- i* w  g3 s# u" d6 w! D9 q$ Y
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后直接安置到用人单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但不得实行试用期的工资待遇,需按照转正后的工资待遇予以发放;即使用人单位必须接收城镇户口且服役前未参加过工作的退伍义务兵,双方也可就在单位的岗位以及工作内容进行双向选择或约定。
: x$ n7 j5 l' p【lauryl分析】
3 w2 |/ y& }8 ?, K$ n) u    该文章对于此种情况不的约定试用期的法律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1987年颁布的《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三、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种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的待遇,直接按上述规定确定工资。如分配的工作与在部队从事的专业不对口,需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由所在单位照发。”由于该规定的主旨内容为确定志愿兵、义务兵的工资待遇问题,此处不得实行的待遇应为试用期的工资待遇,而不能一概的将其理解为“不得约定试用期”。$ n1 I0 N% ~' T2 S
    并有其他观点认为该不得约定试用期的依据还有《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9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由此推定由于退伍兵的工作由国家统一安排,用人单位必须接受,无须经过双项选择,故用人单位不得与退伍兵约定试用期。但该条款对于退伍兵主体有明确规定,必须为城镇户口且服役前未工作过的义务兵才实施该项规定。4 Q4 S3 Q' z  j
故依据上述两条款不能推断出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后,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约定试用期的结论。且我个人认为该结论
1 V) A: l2 n6 Y7 K3 a限制了用人单位的自主管理,也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劳动者自由选择岗位的权利。
: ]) A: p6 X9 `8 K5 z1 Y5 J3 T, d9 ]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条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 J4 ?+ s( {0 B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也明确规定“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
  o3 y+ O' a: P8 e3 h1 U& t    故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后直接安置到用人单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但不得实行试用期的工资待遇,需按照转正后的工资待遇予以发放;即使用人单位必须接收城镇户口且服役前未参加过工作的退伍义务兵,双方也可就在单位的岗位以及工作内容进行双向选择或约定。
" }# i, i, b/ t( ]5 P【lauryl总结】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 H4 v# A+ Z' n7 m! }, g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H8 J3 G: s8 l6 O" p% r( X( C& e6 g# F0 j1 o* h  Y- Q0 a
     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
& e( V* m6 N' D7 n3 V. u+ r6 _1 T7 D
     3、劳动者被调整工作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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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S! [& m  q. c     4、劳动者离职后又回到原公司工作的/ D0 n# M  f+ F9 t

* ?7 ]7 V. J. [: W1 g! i     5、续签劳动合同的4 z; {3 Y0 o1 B; V

1 g- @7 ^' e: U3 J* t     6、用人单位试用非全日用工的) G$ L9 [9 r4 ]2 N) W# \7 S9 I
- Z) s0 N' ~' x+ z7 O
     △7、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转制的,可以不约定试用期8 [+ P; \" x0 g2 y7 H4 ^
9 C) h$ A- g1 ^, E5 ?: o5 y& r
2 |- ^0 i; T+ z  ^9 s
  
" ~; b9 A* |7 K以上内容为杨欣欣 lauryl(QQ:491179989)原创,首发于lauryl的QQ空间,转载请注明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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