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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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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5-6-22 17:16: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紧急求助!!!请问: + V. @1 l3 ?: P/ k N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中有关甲方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2 I1 s6 \. Q. S# \& j D6 b4 q 而公司劳动合同中"甲方解除合同,提前7天通知乙方"的条款,本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 M% Y8 i5 \! Q) B企业对于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是否只有提前30天告诉他的唯一方法?[em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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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5-6-22 22:55:00 |只看该作者

RE:劳动合同!!!

1、不是无效合同,只能说合同的无效条款!" c+ z2 L4 i; U , s" ?1 r# o/ y y( a 2、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还必须支付补偿金。(满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慢一年按1年计) - F& f3 Q$ [$ G7 c0 s4 [ 1 }, ^; A1 `; B" f) ^3、终止劳动合同,原则上如果单位不愿续签,最好也提前30天。否则有些地方,比如上海,劳方有权力要求30天(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0 t- W4 f) F" ~# Z " f" n$ q/ { M: G0 y/ T 楼主满意?[em01][EDIT]用户“rosyhk”于2005-6-22 22:58:05编辑过此帖。[/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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