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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老员工总是以病假为由不来上班,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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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6 16:32:5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灬_Iris﹏所有
转载请注明:
中人网论坛-灬_Iris﹏-(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36830)
       写一件以前工作碰到的事情,跟大家讨论一下。
9 L, h* E& U! e; r       员工A为公司的老员工,在公司工作了近十五年,公司将员工食堂承包给A,签订了食堂承包协议。后来,由于公司全体员工强烈反应伙食太差,公司在协议满后终止了A的承包权。! k. {* t. v4 k& t" Q! G
       由于该员工早已与公司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企业若解除合同需支付一大笔赔偿金,因此,A被调岗为公司的机械操作工(劳动合同上岗位一栏为后勤)。" J8 v$ g$ I+ G( h) y3 E$ \/ E
      调岗一周后,A就以腰椎间盘突出为由,每两周向人事部递交病假条。期间,公司其他员工发现A自己设立了公司在经营。公司人事当面跟医院接触过,无法证明假条的虚假性,也无法提供A在别处工作的证明。
3 _& O- ^9 q* W+ L- Z, n' _) }     十二个月医疗期满后,公司以口头和书面形式通知A来公司上班,A都不予回应,如果单方解除合同,因A的缴费基数很高,公司需支付上10W的赔偿金,有何办法可以解决?
3 |/ ^0 e7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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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1 09:58:55 |只看该作者
公司应以书面(包括短信、邮件、挂号信)的方式通知该名员工回司上班,若超过规定期限,可以其旷工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接触合同。其次,他既然在外设立了公司,那么上班时间肯定不能保证在现有岗位。所以若员工回来上班就狠抓其考勤及与工作相关事件。第三,针对其现状可以进行换岗。把他放到敏感性岗位或是大家都能看到监督到的岗位。既然不想赔偿,那就只能用些损招,逼他自己离开了。第四,对于病假,公司的相关病假规定是否完善。一般公司病假需要员工出具市、区级以上的医院医师疾病症断书。换言之,断了其到小诊所作弊的可能。其次,按国家规定,病假期间,是要扣除工资的40%的。第三,病假根据国家规定也根据不同疾病有相关的医疗期。所以这些也是可以约束员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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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9 14:44:25 |只看该作者
指定医院检查病情是否属实,若不属实可以发催促到岗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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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0 18:27:55 |只看该作者
既然你都已经说了,在医疗期满后,不来上班,就是矿工,我想你们应该有这个处理的办法吧。直接解除,就是15个月的补偿金嘛,我还就不信他能有10多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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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 21:13:10 |只看该作者
公司有没有病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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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7 15:45:15 |只看该作者
是挺棘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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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7 11:31:52 |只看该作者
看上去,这个A做的很周全啊,你们专门让一个员工在上班时间去给A提供护理服务嘛,跟个几个月掉,估计A自己弄的那个公司也弄不下去的。成本比赔偿金应该会省一点吧。你们当时是怎么处理的?
从来没有来过,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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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7 09:42:07 |只看该作者
梓洁 发表于 2013-4-26 16:44
. _8 j+ V& n  ^0 e如果公司劳动制度规定公司员工不能在外兼职的,可以以劳动者违公司规定解除劳。 ...

7 T0 o: n5 x# _3 {% A0 w& F发现他在外设立公司经营,可以通过工商网下查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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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shinelzm 发表于 2013-4-26 18:01
* M! s. C7 f  d! `5 R5 Y" p1 I: e) K& y以下是我之前回答另外一个帖子的回复,可以参考这个来解决:
8 y3 g' B) ~- n5 N" z, d5 o一、医疗期限、医疗期的延长和医疗期的计算方 ...
  G8 o, j4 X' g& }, }" H' B: o  c
受教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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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6 18:01:29 |只看该作者
以下是我之前回答另外一个帖子的回复,可以参考这个来解决:
) l& L0 n* D$ V一、医疗期限、医疗期的延长和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6 A8 D& q0 r! t/ `(一)、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国工负伤医疗期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J# x8 ~1 y  S+ o2 i7 p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 ^# X  K) k' \& k/ Y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7 L/ N5 o3 d+ {' y& n(二)医疗期的延长,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4 @( q9 |: t# M& X(三)病假不一定连续,完全可能是断断续续的,医疗期计算方法为: / g. _+ _' W6 b- o3 `
1、医疗期三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U# Y; \1 [- b) k7 [1 t
2、医疗期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  s" B, O! r7 A+ C1 e3、医疗期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a2 ?) L7 P$ Z. p; D4、医疗期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P, o$ K1 Q5 \+ Z: @
5、医疗期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E  W3 v  ]5 c, F% d( F6、医疗期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 w  h! f& a# P  r二、医疗期待遇
/ `/ ]6 u( p& w  L1 x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6 C$ r, {; ]2 x三、小张的医疗期
% n  ~: Z3 `8 b; U      根据小张的工龄有三个月的医疗期,也就是说小张请假的确超过了法定医疗期。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但小张是否属于此规定中的情形,还需要进一步做鉴定。
7 r3 A8 m) X( y( Q0 j四、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处理
% b+ i" c" F( N+ j$ x5 a( Y  J% L     1、医疗期满后,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 w; }. Y) x1 c) H4 z     2、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医疗期满后提前30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方能解除。如果未履行此程序,则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申请仲裁撤销。' c% k: Y: L1 F( s
     3、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F4 |; i2 W- D1 `6 P- d
五、所以是否支付小张的医疗补助费,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方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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